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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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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刑法知识 >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 更新时间:2018/8/2 10:58:25 对于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对此也常常出现不同认识。200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2015年刑修九第3款规定基本已经结束了这一争议: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以虚假诉讼方式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最核心的犯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对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罪想象竞和,应当从一重处罚,即以诈骗罪论处。不过虚假诉讼与民事诉讼欺诈不能混同,若存在真实的经济纠纷,当事人本人实施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一定不构成诈骗罪。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将非法债务包装成合法债务,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欺诈型虚假诉讼。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中非法债务也是经过双方合意达成的,民事领域不承认其合法性并没有否定它的可偿还性,若对债权人以非法方式请求清偿债务举动以诈骗罪科刑,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不合理的双重负担,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不恰当的鼓励。
 
五、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刑事风险防范
虚假诉讼罪的规制对象不仅包括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涉嫌犯罪。在现有的虚假诉讼罪判例中,已有俩例为律师参与涉嫌犯罪的。由于当下对于虚假诉讼存在打击面过大的趋势,作为民事代理人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最大化权益,另一方面又要防范存在的法律风险,似乎危机四伏。但我认为,只要坚持三点即可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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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范
要遵守律师职业规范规范,杜绝私下接案、私自收费等情况,接案时做好接案笔录,要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相关法律教育。

第二,谨慎
双方当事人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律师的执业风险最高。要谢绝“经验主义”和“投机主义”,办理原告帮被告请律师,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但当事人间异常和谐的案件,要保持警惕。

第三:防范
在与当事人交流中,要做到“留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应当以现实存在的真实证据为依据,提前对证据进行内部审核。由于虚假诉讼罪为故意犯罪,若在办案过程中才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在第一时间终止委托并不构成犯罪。

虚假诉讼罪的设置,对于近年高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是一种震慑,但如何把握刑民规制界限,防范打击面过宽趋势,实务界应尽快确立对这类犯罪构成的统一标准,运用综合的刑民交叉思维办理这类案件,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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