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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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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正当防卫之判断要点 更新时间:2017/2/27 14:56:47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特殊正当防卫不要求)。

有众多情况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1、相互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行为。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防卫过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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