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特殊正当防卫不要求)。
有众多情况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1、相互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行为。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防卫过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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