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注意情况
1.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不具有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2.《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此罪的死刑。
3.只要虚开就构成该罪,进而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属于虚开的目的,只定该罪。
4.本罪的罪数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
(1)针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购买,又虚开的,只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购买又出售的,只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针对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伪造又出售的,只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为选择性罪名;既非法购买又出售的,只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行为吸收了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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