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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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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更新时间:2017/2/24 15:21:49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注意情况

 1.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不具有危险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2.《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此罪的死刑。

 3.只要虚开就构成该罪,进而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属于虚开的目的,只定该罪。

 4.本罪的罪数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

 (1)针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购买,又虚开的,只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购买又出售的,只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针对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伪造又出售的,只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为选择性罪名;既非法购买又出售的,只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行为吸收了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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