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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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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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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更新时间:2018/7/19 13:49:17

概念

是指故意非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由于利是公民人身中*基本、*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此罪与彼罪

区分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和接受态度上不同:直接故意杀人对结果的预见既包括必然发生也包括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同时,直接故意杀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有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听之任之。另外,罪形态来看,直接故意杀人存在着未遂,而间接故意杀人却不存在未遂。应当注意,对于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直接故意杀人论处。由于行为人不属于法定的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只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因而教唆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杀人后果负完全刑事责任。

自杀的处理:(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①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②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③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死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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