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故意是一种概括故意,只要在这一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盗窃行为,财物都是在盗窃故意的支配下取得的,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至于数额大小,只是一个刑事政策掌握问题。盗窃的行为客体只是财物,取得财物是盗窃的结果。至于财物数额本身并非盗窃的结果,它只是这种结果的罪量要素,因而不能将其纳入盗窃故意的认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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