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所要求的危害公共安全,仅限于足以造成他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的情形,导致将引起公众的恐慌这种非物质性结果的行为,也认定为本罪。虽然《刑法》第114条没有表述严重后果的内容,但《刑法》第115条清楚地将严重后果限定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罪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侵害结果,仅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不足以造成这三类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即使造成了其他物质性或者非物质性结果,也不可能成立本罪。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2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