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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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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对女性使用“听话水”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 更新时间:2018/7/10 15:04:3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者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认定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实践中,明知在被害人清醒状态下不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而乘其醉酒之际发生性关系的,或者使用麻醉药品乘女性昏迷状态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般情况下都以强奸论处。

提醒各位女性,在外出聚会时,一定要时刻警惕,视线不要离开饮料,不要被人在饮料里做手脚,要确保自己的食物和饮料始终处于视线范围内。不要长时间做“低头族”、过于专注手机等设备,以免给人可乘之机。如果不慎摄入麻醉药物,要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可以通过大量喝水或催吐等方式使症状得到缓解,并立刻通知家人和可信赖的朋友。

 

刑事案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乘隙给多名女性被害人的饮品中倒入其在淘宝网购买的致人昏睡的药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实施强奸而未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于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火车站为由租乘被害人简某的车辆。车辆行至G2京沪高速公路璜塘出口附近时,被告人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豆浆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豆浆后不久即意识模糊,遂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后失去意识,被告人陈**因客观环境限制而未能继续实施强奸,又因药效不明而将被害人简某送往医院治疗。

2.被告人陈**于2017年1月4日晚,又以去吃晚饭要喝酒为由雇被害人简某为其代驾。当晚在回家途中,被告人陈**又乘隙将上述药水放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奶茶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陈**试探后认为被害人简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识,未敢继续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简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陈**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向某的饮品中,被害人向某喝下该饮品后意识模糊,被告人陈**趁机将向某带至**旅社207房间内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向某来例假未能得逞。

4.被告人陈**于2017年4月24日晚上,在酒吧包厢内,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周某饮用的啤酒中,被害人周某因喝下掺有药水的啤酒后察觉有异,遂在失去意识前打电话通知酒吧经理黄某前来,被告人陈**因此未能得逞。

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违背妇女意志,以药物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陈**系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1、2、3笔系本人主动放弃,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中第1、3笔系犯罪中止。被告人陈**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积极补偿被害人,并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乘隙给多名女性被害人的饮品中倒入其在淘宝网购买的致人昏睡的药水,欲待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实施强奸而未得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于2016年10月5日上午,以去火车站为由租乘被害人简某的车辆。车辆行至G2京沪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被告人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豆浆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豆浆后不久即意识模糊,遂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后失去意识,被告人陈**因客观环境限制而未能继续实施强奸,又因药效不明而将被害人简某送往医院治疗。

2.被告人陈**于2017年1月4日晚上,又以去吃晚饭要喝酒为由雇被害人简某为其代驾。当晚在回家途中,被告人陈**又乘隙将上述药水放入被害人简某饮用的奶茶中。被害人简某喝下掺有药水的奶茶后不久即昏睡,被告人陈**试探后认为被害人简某尚未完全失去意识,未敢继续实施强奸,并将被害人简某送回家中。

3.被告人陈**于2017年4月13日下午,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向某的饮品中,被害人向某喝下该饮品后意识模糊,被告人陈**趁机将向某带至**旅社207房间内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向某来月经未能得逞。

4.被告人陈**于2017年4月24日晚上,在酒吧包厢内,乘隙将上述药水倒入被害人周某饮用的啤酒中,被害人周某因喝下掺有药水的啤酒后察觉有异,遂在失去意识前打电话通知酒吧经理黄某前来,被告人陈**因此未能得逞。

被告人陈**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的亲属自愿代为补偿被害人向某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向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背妇女意志,以投放药物等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部分被害人作出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第1、2、3笔系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未能将犯罪行为完成的原因分别是第1笔“简某吃了放迷奸药的豆浆以后昏昏沉沉的,差点出事情,我就有点怕了”;第2笔是因为“好像有知觉、觉得她是清醒的,怕她清醒后报警”;第3笔是因为发现“来例假”了,均是客观条件不具备强奸行为的继续,因客观原因导致犯罪行为被迫中断,而非被告人主观积极放弃,虽被告人陈**也考虑简某对其好不好意思下手,但客观障碍出于主导地位,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上述3笔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故对被告人陈**及辩护人关于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事实、情节、次数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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