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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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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取保候审人员大闹警局 声称“警方无权再罚我” 更新时间:2017/1/3 16:49:10

台海网12月26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今年9月,李女士涉嫌贩毒被抓获,后来被取保候审。警方对她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她便在水部派出所吵闹、哭骂,大叫“我已被取保候审,还交了保证金,你们警方无权再罚我”。经民警解释,她释然接受处罚。

李女士被抓后,尿检呈阳性。经审查,她承认有吸毒行为。警方对李女士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遭到她的强烈抗议,于是有了上面的一幕。

案例点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之一,该案嫌疑人李女士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对其采取强制力较低的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不属于罚金性质。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可以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存在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女士涉嫌存在贩毒行为和吸食毒品行为,分别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她采取取保候审是因为她涉嫌贩毒,而她还有吸毒行为,警方仍要对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另外,取保候审保证金与罚款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并不因为她交了保证金而抵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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