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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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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诈骗罪中被害人认识错误 更新时间:2018/5/15 10:27:39

被害人认识错误这一要素才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词,但是,如果我们仅仅认识到“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任何错误”或者“欺骗行为所引起的错误,必须事关重要事实,即,如果没有该错误,就不会实施交付行为”,这远远不足以帮助我们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不信,请看下面一个经典的案例。

募捐诈骗案:被告人在向被害人征集捐款时,向后者展示了他伪造的其他人捐款数目的名单,以激起被害人的攀比欲,后者果真支付了高额捐款。

上例中有欺骗行为么?有!有认识错误么?有!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么?有!被害人财产减少了么?当然!那么,A构成诈骗罪么?等等,好像还真不一定啊……诈骗罪是自损型的犯罪,所谓自损,就是被害人在没有认识到会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明知自己的财产减少是必然的,还处分财产,那还有诈骗罪什么事儿?

上面的那个案例是德国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曾处理过的真实案件。当时法院判决该案成立诈骗罪,理由是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被告人不展示那个名单,被害人就不会支付这么高的捐款。但是这个判决结论几乎遭到了学界的一致反对。学者们反对的理由,大抵是这完全应当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情形。学者们进一步提出,仅当被告人没有将捐款用于正当救济的目的,而将之据为己有,也就是说,捐助的社会目的未能兑现,进而使得捐助者的捐助行为在客观上失去应有意义时,才能成立诈骗罪。这就是德国刑法中的目的落空理论。

在这之后,有才的德国刑法学者们又提出了“被害人信条学”。被害人信条学又可以翻译成被害人解释学,是以被害人法益的需保护性和应保护性来作为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解释或者决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的理由。诈骗罪则正是这一学说表演的*舞台。在诈骗犯罪中,一方面,人们痛恨诈骗分子诡计多端,另一方面,人们又惊讶于被害人竟然如此轻易上当(想想我们办理的一部分集资诈骗案,又何尝不是如此)。所以,支持被害人信条学的学者们提出,当被害人自己放弃对法益的自我保护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骗术过于拙劣,一般人都不可能相信(比如真实发生过的冒充孙中山诈骗案),或者是被害人对行为人声称的事实产生了具体的怀疑,又不加以任何的甄别和核实,这样的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持无所谓的态度,因此就丧失了前面说的应保护性,从而否定了诈骗罪的成立。

 

那么,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认识错误究竟是什么?我们在前一篇中提到,没有被害人认识错误=被害人同意=没有违法性,因此,这里的被害人认识错误,应当与被害人同意采用同一判断标准,即被害人认识错误,应当是与法益有关的错误。被害人承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而在被害人因欺骗作出承诺时,只有因欺骗引发的与法益有关的认识错误,即对侵犯的内容和范围发生认识错误,才可以导致其承诺无效。由于财产法益属于被害人可承诺的法益种类,而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因此,如果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不是“有关法益的错误”,那么就应当认定存在被害人同意而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只有被害人对法益存在认识错误,在诈骗罪中主要体现为财产法益的性质、主体、价值等方面的错误,才能肯定被害人存在认识错误。故在诈骗犯罪中,也应当将被害人错误限制为“有关法益的错误”,才能保证刑法体系的一致性。本文开头所举例的“募捐诈骗”案,根据被害人是否存在与法益有关的错误,很容易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原则上,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没有认识到其处分行为会导致自己财产总量的减少。简言之,被害人对财产损失缺乏认识。如果被害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财产会减少,那么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处分财产,原则上都没有认识错误。

“有关法益的错误”的判断原则,和目的落空理论所得到的结论是一致的。从实质上而言,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落空,一般而言就是其主观上存在“有关法益的错误”。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只能发生在事实判断领域,而不能发生在价值判断领域(这里的价值判断,并非指财物的价格,财物本身的价值属于事实判断)。比如手机厂商宣传自己的产品是全球*用的智能手机,即使后来用户体验土得掉渣,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第二,事实必须是可以验证的,如果事实不可验证,那就谈不上什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以一般只能就过去的或者现在的事实进行欺骗(如果你问我对将来的事实就不能进行欺骗了?我真不知道,不过你可以去问人民大学蔡桂生老师,他在德国的博士论文题目就是《论诈骗罪中针对未来事件的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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