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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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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入户强奸不成临时起意劫财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更新时间:2018/5/15 10:17:49

甲为了强奸乙女而进入乙女的住宅,但当天乙女去了朋友家,只有乙女的父母在家。甲见乙女不在家,就对乙女的父母实施了抢劫行为。在这个案件中,如何定性甲的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量刑处罚。理由是甲具有非法入户的主观目的,而且客观上抢劫了被害人财物,构成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应该以普通抢劫罪论处,而且由于甲在客观上并没有实行强奸行为,预备行为可以不予考虑,故定一罪即可。主要理由是认为甲入户时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意识,只有强奸的目的,定普通抢劫罪更为适宜。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成立“入户抢劫”是必须要求行为人入户时具有抢劫的主观目的还是一般的违法目的即可。学界上也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种观点认为,只有入户时具有抢劫目的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二种观点主张,行为人入户时具有抢劫或者诈骗、盗窃、抢夺的目的的,也成立“入户抢劫”,因为联系到《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入户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人,很可能在被害人发现后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而构成事后抢劫,以犯这三个罪的目的而后实施抢劫的,也成立“入户抢劫”;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目的入户,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就能够成立“入户盗窃”。具体到本案,*种意见便是*种观点的体现,第二种意见是第三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法律条文是由*精炼的文字组成,运用过程中未必能和复杂的现实生活对接起来,一旦出现争议,我们只能寻求一种*为合法、合理的解释路径去探求法律背后的深意。在笔者看来,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应该从中选择一种利大于弊的观点,也就是*为合适的路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此款规定可看出我国对入户抢劫这类行为的处罚是很重的。纵观我国刑法分则,仅仅只是把“入户抢劫”当作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而“入户诈骗”“入户盗窃”“入户杀人、伤害”“入户强奸”等规定只是作为诈骗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普通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把入户抢劫所保护的法益理解为“保护人们住宅的安全(因为住宅是人们生活起居的安全堡垒)”,那么入户盗窃、诈骗等行为同样侵害了这种法益。而刑法仅规定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必须对“入户抢劫”作一定的限制解释。所以在此基础上,笔者是不同意第三种观点的,因为这样会把入户抢劫的范围扩大。按照第三种观点来理解“入户抢劫”的话,可以表达为“入户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抢劫罪”了,无异于将其解释为结合犯。在结合犯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在同一场合既犯了前罪又犯了后罪即可。那么,在此种解释路径下,只要行为人的前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之后又在户内抢劫的,即使行为人入户时没有抢劫的故意,也可成立入户抢劫。这样不仅割裂了入户抢劫的行为,而且会扩大处罚范围,这种观点与整个刑法体系是不相符合的,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对于*种观点,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将行为人入户时的目的理解为抢劫或者诈骗、盗窃、抢夺。首先,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事后抢劫罪。在一般人眼中,如果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被人发现的,有相当大的几率会为了逃避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于是整个行为将会被评价为抢劫罪,“入户抢劫”自然便成为了加重构成要件。其次,*人民法院在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既然出现这个“等”字,那就说明*人民法院也承认“入户抢劫”中的“非法目的”不是单指以抢劫为目的,笔者在之前已经论述需要对“入户抢劫”进行限制解释,所以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是指的以上的第二种观点;当然也有人提出“以盗窃、抢夺、诈骗这种法定刑相对轻的犯罪为主观目的入户的构成入户抢劫,而以犯强奸、故意伤害等重罪的主观目的入户的却只是普通的抢劫罪,这是典型的罪刑不相适应。”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按照我国通说观点:犯罪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共同导致的。不能说某个人主观上是重罪,那么客观上就一定是重罪,反之亦然。而且先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推导其行为是重罪,有相当大的主观主义色彩在里面,这是当代刑法学界所共同摒弃的;其次,刑法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罪刑相适应,比如说某个人犯了很严重的罪,但是他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那么他的责任也就相应会减少,面临的实际刑罚会比法定刑轻缓一些,盲目的说罪刑不相适应并未考虑到实际刑;*一点,刑法明确将满足一定条件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拟制为事后抢劫,可以说在该种情形下这几种罪的刑罚是可以升至为我国*刑罚的。笔者也是在这种语境下才主张把盗窃、诈骗、抢夺与抢劫并列为“入户抢劫”的非法目的


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案件中甲以强奸的目的入户只是一般的非法目的,不属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范围,即使入户后再抢劫,也不能以入户抢劫论处,只能以普通的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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