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四个辩点 更新时间:2018/4/27 11:23:4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常触犯的一种刑事犯罪。那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该如何降低触犯该罪的刑事风险呢?如果涉嫌该罪,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责任形式或者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主体身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难理解。至于“其他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日印发),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亦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师等。

 

(二)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指工作人员利用本人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管理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间接利用本人职权。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是指利用自己担任某种职务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至于经办某种事务的权力,包括人权、财权和物权等;行为人间接利用本人职权包括:其一,行为人因自己的职务在纵向或者横向上对第三者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其二,第三者在职务上对请托人有着直接的制约关系。

 

(三)何为“他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日印发),他人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四)何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包括(1)已经谋取了利益,于事前或者事后收受财物,完成了职权与金钱的交易;(2)收受财物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案发时尚未着手;(3)收受财物后,已经按照约定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成功;(4)已经按照约定成功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案发时财物尚未到手。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利益,以及利益是否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418日起施行)第一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六)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国家人员受贿可能无罪的几个关键辩点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openlaw.cn/以及无讼案例等网站,输入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词“无罪”,截止检索日期为20171018日,检索并筛选出全部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的判决,通过对该等判决的总结分析,提炼出以下几个非国家工作人员无罪辩点: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1关于行为人收取贿赂款的行为,仅有行贿人(证人)证言,无行为人收受贿赂款的客观证据,也无受贿款去向等间接证据的,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案例1:金某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案号:(2014)抚中刑二抗字第00010号)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项的去向,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明金某宏收受30万元贿赂款的客观证据,现刘某彬、朱某某下落不明,仅凭二人的证言,证据链条不完整,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中仍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审被告人金某宏无罪,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