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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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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普通人”也能“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8/4/27 11:22:14

十八大以来,不少官员因贪污、受贿等罪名落马,但刑法对受贿行为的打击绝非仅仅针对“官员”群体,普通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样有可能因自己的受贿行为(如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而面临刑法惩处,这就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名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根据该司法解释,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药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用,数额较大的,以本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职权,或者利用其基于职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

第二,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不仅收受他人财物,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才能构成本罪。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在收受行为之前为他人谋利益还是收受行为之后为他人谋利,不影响本罪的定性。前述主体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本罪。

第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有关规定,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拒不退赃、无悔罪表现的;

(2)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账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曾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4) 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受贿罪的主体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都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人不论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在行为人主动索取财物的情形下,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并不鲜见,但一旦违法国家规定,则不仅仅将面临公司的惩处,还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多次受贿未处理的,以累计的数额计算。所以,不能因为每次收取的数额不大而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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