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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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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常见罪名 > 谈非法行医罪
谈非法行医罪 更新时间:2018/4/25 15:11:09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认定非法行医罪要从四个构成要件以及罪与非罪和他罪的区分来判定。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也包括已通过资格考试,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或者虽经注册,但被依法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撤销执业证书的人。或者是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人。

但有除外情形,主要为:

1、医师仅超越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它违反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如,专家会诊;

2、医师超越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业务的,原则上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除外。如,救灾医疗支援。

(二)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此直接故意是就行为人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而言。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非法行医。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心态。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在结果发生的心态上,有明确的界限。

该罪的构成无须以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为必要。行为人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是否收取了就诊人的费用、收费是否合理,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公共卫生。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行医

(1)非法行医,是指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或意图长期反复实施的非法业务行为。

(2)行为人的医疗活动是否违反相应的医疗技术规范,即医疗操作是否规范,并不是界定本罪的标准。

2、情节严重

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下列情形:

(1)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的;

(2)非法行医活动使多人(三人以上)身体受到较轻伤害的;

(3)非法行医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的;

(4)使用伪劣药品蒙骗患者的;

(5)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等。

(五)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

本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且三者缺一不可。

(1)是否取得医师职业资格,具有医师的技术资格;

(2)行为上是否长期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意图长期从事医疗活动;

(3)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职业资格的人;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而从事医疗活动。但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则是过失心态;后罪属于过失犯,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是过失的。但对于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则有可能是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不同:前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表现为技术过失;后罪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根据构成要件以及罪与非罪和罪与他罪的判断可以得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不构成的话自然不需法律约束。但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话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处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钱诚可贵,健康价更高”,我们不能因为就诊费低廉而选择“赤脚医生”,那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当然“赤脚医生”也不能因为挣钱而无视他人的生死,更不能因为挣钱而无视法律的存在,只能劝这些“无照医生”一句,“无证驾驶”不仅要被罚款,更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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