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事律师谈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8/4/18 11:51:42 一、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法:主犯与从犯(量刑之用)
(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对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1、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只有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有多个首要分子,不都是主犯。【注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3、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从犯——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从犯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只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如果完全被压制了意志自由,则属于他人犯罪的工具,不成立犯罪。
1、认定: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2、处罚: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犯罪终了前以共同故意加入、实施部分共同行
1、成立时间:既遂前,如果参与进来共同实行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没有承继的教唆犯。
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2、行为性质判断:(1)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2)在结合犯的情况下,仅成立参与的后一犯罪,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
3、责任范围认定:(1)基本原则:先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后行为人;(2)延伸原则一:能证明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两个人都要承担结果;(3)延伸原则二:能证明结果是其中一个人所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先行为人承担,后行为人不承担(归责于先行为人不会冤枉他,但归责于后行为人可能会冤枉他)。
4、承继的共犯与事后犯(单独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的区别:后行为人是在犯罪终了之前加入,还是犯罪终了之后加入。
(二)片面共犯
行为人(片面的共犯人)单方以共犯的意思参与犯罪,但他人不知道行为人与自己一起犯罪的情形。对片面的共犯,应当按照共犯原则处理。
1、分类:片面实行、片面教唆、片面帮助。
2、处理原则:(1)知情一方与不知情的一方成立共同犯罪,对知情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2)不知情一方与知情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不知情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同犯罪的范围内)
1、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1)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2)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二)中止的情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三)(共谋犯、帮助犯)共犯关系的脱离(共同犯罪关系的解组)
1、构成条件: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明示或默示);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脱离者须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切断与之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才不对之后对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2、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预备犯),系犯罪中止。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1、概念:身份犯,此处指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判断步骤:先看实行者是否利用了特殊身份(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再看实行者本人构成何罪(没有利用身份时和利用了身份时),*看其它共犯人构成何罪。
3、真正身份犯
(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无身份者是共犯;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共犯均按正犯来定罪。
(2)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3)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原则: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例外: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地位、职位高低确定。
4、不真正身份犯: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对于一般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原则处理;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在重合范围(较轻情形)内认定行为性质。
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三)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共犯的形式包括:
(1)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为不作为;(2)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3)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4)不作为犯的帮助犯;(5)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四)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1、概念: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2、判断标准:(1)客观条件: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2)主观条件:未超出者对超过部分有无故意、过失。
3、判断思路:
(1)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形: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不负责;
(2)具备客观条件情形:①故意,指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有认识,并希望或放任;②过失,由于过失行为不能评价为双方行为,所以未超出者仅对超出部分造成的结果负责有过失责任,未造成实害结果的不负责任;③意外事件:不负责。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