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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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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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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动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动物
更新时间:2018/4/2 9:51:47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二、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种观点认为,刘海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问题是,该罪的行为对象是野生动物,而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不属于野生动物。而且,刘海洋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难以评价为猎捕和杀害,而属于伤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海洋构成寻衅滋事罪。问题是,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要求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刘海洋的行为并没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种观点主张,刘海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反对的理由认为,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反对理由不够充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但并不意味着生产经营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某些经营活动也有可能蕴含一定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虽然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属于公益性机构,但是经营动物园、植物园本身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游客入园需购买门票,政府维持经营需要核算经济成本。因此,经营动物园、植物园也属于经营活动。不过,虽然刘海洋破坏了动物园的经营活动,但是他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四种观点是,刘海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属于该罪名所指的“财物”;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解释,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类推解释应当是被禁止的。
三、专家观点(柏浪涛)
财物一词的日常含义是无生命的物品,但是在侵犯财产罪中却包括有生命的动物。盗窃他人的羊、毒死他人的猪,都构成侵犯财产罪。动物园饲养的熊属于动物园的财物,当然受侵犯财产罪保护,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有观点认为,财物必须是无生命的物体,所以动物不能视为财物。这种观点是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而没有从法律角度出发看待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是指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就是他人的财产,那么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他人的财产,当然属于他人的财物。无论从文理解释还是从论理解释看,将动物视为财物都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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