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8/3/29 14:08:45

 

    1.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应当以具有组织性为前提

 

从字面上理解,“组织”是指行为人将分散的人或事物按照一定的形式相结合,使形成相对固定的整体的行为。“组织性”则强调由分散个体组成整体的稳固性。这不只要求简单的将个体召集到一起,还要求成员的相对固化,形成相应的纪律、规则,具备一定的行为定式。就组织卖淫罪而言,“组织性”体现在将单个卖淫人员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整合为三人以上的稳定的卖淫团体,并按照相应的纪律、规则对卖淫团体进行管理或控制。本案中,李某某在 2016年1月经何某某介绍安排卖淫后,就没再接受何某某介绍安排卖淫。同年4月至6月期间,何某某仅介绍安排秦某、万某2人卖淫。因何某某介绍安排李某某、秦某、万某卖淫的时间不存在交叉,未能整合成为三人以上的稳定的卖淫团体,何某某的行为缺乏“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

     2.从《解释》的体系结构上看,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不应当理解为可以累计计算

 

《解释》共15个条文,关于卖淫人员人数的规定共有7处,其中仅*条在界定组织卖淫罪时规定“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其余6处均为“卖淫人员累计达XX人以上的”。据此可见,《解释》对卖淫人员的人数计算是“同时达到”还是“累计达到”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和区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累计计算,故不应当作扩大性理解。

 

    3.将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理解为累计达到三人以上,会扩大打击面,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以前单纯的控制特征修改为“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符合司法实践。实践中“管理他人卖淫”这一条件容易满足,不宜再将“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放宽到可以累计计算的标准。比如甲始终只管理了一名卖淫女的卖淫活动,这名卖淫女固定不变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中途换成不同的人,累计三人以上,就以组织卖淫罪打击,理由明显不充分。司法实践中不能这样滥用该罪名,扩大打击面。组织卖淫罪是重罪,量刑起点较高,同在同一时段的卖淫人员达到三人以上才能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规模性,其行为的危害性才能匹配该罪相应的刑罚,罪责刑才能相适应。

 

综上,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虽然具有联系嫖客、与嫖客谈价格、收取嫖资、确定与卖淫女之间对嫖资的分配、接送卖淫女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卖淫女李某某与万某、秦某是在不同时段从事卖淫活动,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条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何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尚未达到《解释》对介绍卖淫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原判认定情节严重不当。故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作者:程昔原 何 虎 张胜仙(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1日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