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作为债权的财产性利益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正在逐渐被接受并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刑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除本文所讨论的“戚道云等抢劫案”之外,第102集1063指导案例——“习海珠抢劫案”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该两起案例判决要旨一致,均认为对于在拖欠被害人欠款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书写虚假收条的,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来源:邓自华 刑事法譚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2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