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
观条件。这里包涵两层意思或两个因素。其一,是行为人在实施盗
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外,对他人又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其
二,暴力、暴力威胁是当场实施的。
这里所说暴力,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是指对被害人或其他人
的身体实施强力打击,如殴打、伤害等最容易在紧迫情况下当场实
施的行为。暴力威胁,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至于暴力的限
度,应和普通抢劫罪一样来理解,这里不再赘述。但是,值得强调
指出的是,暴力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如果是在盗窃、诈骗抢
夺过程之中或之后过失致他人伤宮,不能以准抢劫罪论处。例如,
某甲深夜潜人一商店的二楼行窃,其携赃物正欲下楼被值班人员某
乙撞见。乙揪住其右臂不放,二人走至楼梯口,甲为挣脱逃跑,用
力一甩右臂,乙站立不稳,摔倒在褛梯上,造成轻伤。甲甩臂只为
挣脱乙的束缚,而非对乙实施暴力,故对甲不能以准抢劫罪论处。
如何理解“当场”,对于认定是否转化为抢劫罪,至关重要。
在1979年刑法公布的最初几年,曾经出现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
“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 有的认为,“当场”
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当场义有的认为,“当场”
一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二是指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
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此外,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
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包括各种仪器、工具的监测范围都应
属于“当场”;大多数主张,“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
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一离幵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
中的场所大多数学者的主张,也仍然是目前的通说,是正确
的、符合立法原意的。盂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被追捕中”是指
行为人刚离开现场,立即被被害人、民警或其他人追捕、行为人基
本上始终处于追捕人耳目所及的注视之下的场合,无论追逐多长距
离之后,行为人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都应以抢劫
罪论处。即值行为人在被追捕过程中乘机藏匿于一隐蔽处或者混入
人群,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是,追捕人立即进行搜索,并
发现行为人,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仍
应以抢劫罪论处。因为整个追捕过程没有间断。如果行为人在被追
捕中藏匿或者拦截汽车迅速逃跑,追捕人无法发现行为人,不得不
停止追捕行动、在事后(包括在通缉过程中〕被其他人发现进行抓
捕,或者因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而被抓捕,其当场实施暴力或
暴力威胁的,对原来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以抢劫罪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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