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被告人夏拂晓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丽元40000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30000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凡、周浩通过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李晓波、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周浩、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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