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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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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强奸”,是否构罪?构成何罪? 更新时间:2022/4/29 16:54:18

【案例引入】 

42岁的黄女士当天过生日 ,便和朋友一起去酒店吃饭,饭局结束时已是深夜12点。黄女士刚到家门口,发现门开着,借着酒胆悄悄进入房间,发现一名20岁左右男子正在她家里翻东西,黄女士见状,拿起绳子从背后将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不一会,就被黄女士给绑起来。 

黄女士将小偷制服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将他绑在家中,单身已久的黄女士看着这名男子长相俊秀,竟强行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将其放走。事后男子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在离开黄女士家后,报了警。(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男子的入室盗窃行为和黄女士的“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法律分析】 

一、男子涉嫌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97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或者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也就是现在看到的上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条的规定,盗窃罪不仅包括97刑法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而且包括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情形。 

因此,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后,对于入户盗窃,直接以盗窃罪论处,且根据法条展示,不论数额大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所以,对于“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的成立,重点在于评价什么是“入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所以,对于“入户”的评定,重点在于“非法进入”,以及“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践中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住房,而且也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上述案例中,男子在女主人不在家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其家中盗窃,显然构成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既遂。   

 

二、女主人涉嫌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97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之规定,法条表述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也就是说,在之前,强制猥亵、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那么根据97刑法之规定,案例中的女主人显然是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相关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案例中的女主人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作为案例中“受害人”的男子,女主人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男子不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均明显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难道在刑法上对女主人不做任何处理吗? 

显然不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情形犯罪行为的出现,比如卖淫类型的犯罪,通常我们会认为卖淫,一般都是卖淫女为男顾客提供性服务,但是实践中却会发现也有男性向女性卖淫,甚至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进行卖淫的行为。因此此时,对于“卖淫”的评价,就不能拘泥于女向男进行卖淫,而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解释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有偿性服务”的行为,这不是对刑法的任意解释,而是符合实际的发展的需要。 

同样的,案例中的女主人也不可能会被认定为无罪,刑法的作用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女主人的强行发生性关系确确实实给男子造成了严重损害,基于对法益的侵害进行救济这样一种朴素的价值观,亦应当对女主人的行为进行有罪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就解决了这样的问题。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之规定,也就是上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仅限于女性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而且也包括男性。 

根据法条表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案例中,女主人以暴力手段将男子捆绑,之后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显然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罪。由于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因此该案中对于女主人的行为评价,涉嫌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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