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接群众举报,吉林某小区两男子从自己的封控小区利用小区封闭空隙钻出,民警迅即开展调查并锁定二人身份。经调查核实,二人称系出去“透风”,民警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二人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行政处罚。
为了出门“透风”,两人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回头看来是不是觉得一时冲动悔不当初,但是也已经追悔莫及了。
那么,疫情期间,封控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究竟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本文将为大家浅析。
一、行政责任
该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另根据《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民事责任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共同守“沪”,上海加油!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