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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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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明知自己患艾滋病而同性间嫖娼,构成传播性病罪 更新时间:2022/1/12 13:28:15

根据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X月,被告人XXX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XX酒店内进行嫖娼,与同性卖淫男子马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XXX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对象之间,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通过金钱或者财物作为媒介进行的性交易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某男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与同性卖淫男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属于上述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的犯罪行为。


【关联】

若行为人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而卖淫嫖娼并因此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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