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日常收购首饰(实际上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过程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后被移送审查起诉,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成功争取到不起诉。
【承办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李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办机关认定其构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明知”行为对象是赃物,而且要求行为人限于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收购钱某的黄金首饰时并不知晓上述财物系钱某盗窃所得,而且钱某在李某某多次询问的情况下均称是通过赌场抵押获得,联系到钱某的外表,李某某实在想不到上述财物系钱某盗窃所得的赃物,李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是赃物,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于全案事实及证据,本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被采纳。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总结】
作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不仅要忠于委托,处处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充分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而且律师同时也担任着肩负公平与正义的历史使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毕竟,刑事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一生。
承办律师:王国强
联系电话18217668868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