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虚开发票的罪与非罪 更新时间:2019/4/26 9:44:11

虚开发票,罪与非罪
        虚开发票罪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一个罪名。日常经济生活中,许多人为了少缴税款虚开、买卖真、假发票,却对于触犯法律的底线浑然不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讲一讲虚开发票入罪与

出罪的边界在哪里。

一、客观行为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虚开发票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刑法》、《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虚开发票行为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全覆盖地对虚开发票行

为作出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在内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行为。
    而何为“虚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认定为:1.没有实际应纳税活动而为他人、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2.存在应纳税行为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3.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实践中,虚开发票的形式不断“创新”, 经笔者查询北京地区公布的司法案例,常见的虚开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 以他种交易代替实际交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广义的没有实际交易而开票);       
     2. 存在实际交易,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伪造发票;        
     3. 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交易、获得虚开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责任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

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即,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只有重新获得真实

合法的票据才能顺利抵扣;同时,对于因使用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而导致延迟纳税义务的,不适用滞纳金的行政处罚。虚开其他发票可参考以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故行为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并使用,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既不会被认定为有罪而接受刑事处罚,也不会因延迟纳税而接受行政处罚。但各经营主体在发票流转中还是应该多注意经手发票的真实性、合

法性,以避免使用了虚开发票给自己带来的诸多麻烦。

三、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长期以来,关于虚开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争论在我国刑法学界不绝于耳。虚开发票罪是否须具备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必备要件,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应以一般的

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宜认定为本罪。再如,代开的发票如有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不可能骗

取国家税款的,也不宜认定为本罪。二是否定说,认为法律上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故不应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来增加此项规范认定。实际审判中,多数法院认同肯定说,以是否可能危及国家

税收为考量,综合主客观方面作出有罪的判定。
     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量刑轻化是一种趋势,主观恶性不可与侵犯人身权益、国家权益的其他犯罪相比。主观方面作为入罪要件不仅是轻罪慎刑的表现,更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基本刑罚理论要求。如果没有偷税漏

税的动机,只是被人误导、欺骗,是应当被认定为无罪的。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