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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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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被告人不认罪如何进行量刑辩护 更新时间:2019/3/19 9:34:41

摘要
关于量刑辩护,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或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来说,经常会处于极其尴尬的两难境地:在审理量刑事实时发表量刑意见,等同于推翻前面所作的无罪辩护;放弃发表量刑意见,法院一旦判决有罪,则对

被告人有利的量刑事实之前都没有在法庭上提出来,而且也没有程序和途径可以补救。针对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程序中设置“庭前告知”与“认定有罪后告知”两个环节,来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

量刑辩护权。

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是刑事诉讼中最复杂的审理程序,其在庭审中所要关注的内容,既包括定罪问题,又包括量刑问题。关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类型,有论者认为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完全否定犯罪事实;二是

承认指控事实,但否定构成犯罪;三是承认指控事实,但否定构成指控的罪名;四是部分否定指控事实或指控罪名。应当说这种归纳比较全面,同时也反映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认罪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我国传统的混

合量刑程序模式下,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辩方的量刑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对理论和实践来说都十分必要和迫切。

首先,该问题的解决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量刑程序改革指导意见中均找不到答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

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指出审理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时,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查明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进行量刑辩论,但上述解释及意见都没有指出如何有效解决无罪辩护方量刑

参与权的行使问题。

除了缺乏规范层面的直接依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探讨也众说纷纭。

第一种观点主张把定罪与量刑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先对定罪问题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宣告有罪的前提下,再组织专门的量刑审理程序,从而对量刑问题作出裁判。这种观点将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分开

进行,已经脱离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实际上是主张针对这一类特殊案件建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这种主张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因为我国现有的制度构架和司法环境决定了不可能建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

序模式。

第二种观点主张采取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办法,强调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即保持现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本框架不变,将法庭调查划分为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时,都应当注意区分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的相对独立。姑且不论这种主张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它仍然没有回答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其量刑参与权如何行使、如何保障

的问题。因此,该观点实质上并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案件与被告人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区分,本身就是建立在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下,针对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

罪辩护,应该进行甄别分类,具体采取层次递进的方法,运用“释明——告知”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这种观点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运行的现状出发,在维持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不变的前提下,较好地解决了不认罪

案件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参与权问题,设计程序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具有实际的操作可能性。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案件的量刑问题,必须在坚持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下,既要保证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又不能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可以在参考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具体通过在

审理程序中两个特定的告知环节,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第一,庭前告知,即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之前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告知。在庭前准备阶段,合议庭对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告知,提醒双方特别是辩护方即使是不认罪或者作无罪辩护,也要做好参与有关量刑活动

的准备,并且这种参与量刑活动的行为不会对之前的无罪辩护造成影响。合议庭可以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告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这样做可以打消辩护方对于作无罪辩护的思想顾虑,更重要的是

给打算不认罪的被告人和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一个选择的机会,让其在庭审中争取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权利当然可以放弃。对于在开庭之前就不认罪的被告人及准备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在合议庭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告知之后,可以积极行动起来围绕量刑问题收集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而在庭审中就量刑问题发表

意见;也可以坚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拒绝就量刑问题做庭审准备,并拒绝在庭审中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因为在实践中并不能排除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不能成立,进而认定被

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所以,辩护方如果拒绝就量刑问题进行庭审准备,也拒绝在庭审中发表量刑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尊重,并如期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认定有罪后告知,即在合议庭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对不认罪的被告人和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的告知。合议庭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后,如果经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的行

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经过庭前告知程序,辩护方已经就量刑问题做好了庭审准备,并打算参加量刑调查和辩论的,案件即进入量刑审理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围绕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但是,与之相对

的另外一种情形是,被告人的行为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被认定为有罪,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没有做庭审准备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形,合议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参与量刑审理,并可以休

庭一段时间,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收集相关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准备。

这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然坚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拒绝参与量刑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将该种情况记录在案,并继续案件的审理。其二,不认罪的被告人和作无罪辩护的辩

护人经过法庭审理转变了自己的立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进而同意参与量刑审理,但是没有做庭审准备;或者虽然仍认为被告人无罪,但合议庭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又同意参与量刑审理,同样也

没有做庭审准备的。针对这两种情况,合议庭可以宣布休庭一段时间,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有关量刑问题进行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整理,为量刑审理做好准备。待该期间经过,合议庭即恢复庭审进入量刑审

理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综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下,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实际情况,合议庭两次就量刑问题对不认罪的被告人和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进行告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参与权与量刑辩

护权的行使,最大可能地保证了对被告人量刑问题的公正审理,既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又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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