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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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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辩律师如何参与庭前会议 更新时间:2018/2/26 17:36:02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功能主要有六项: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焦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调解与和解。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主持,审判员、公诉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参加,一般在法院会议室以不公开开会形式召开。

 、律师如何有效地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和庭前会议准备

 

(一)如何有效地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否要召开,律师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法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合议庭均可以提出,但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因和现状,公诉人和合议庭基本不会主动提出,而当事人往往不懂申请且受困于看守所无法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基本上是由辩护律师主动提出的。

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必须在案件移送起诉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要达到法庭重视和同意召开的目的,有几个措施可为:

1.提交书写规范、诉求清晰、有理有据的申请书;

2.提出多个申请法定理由,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定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材料;

4.提交书面申请后,多次与经办人联系沟通;

5.联合其他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共同申请。

(二)怎样进行充分庭前会议准备

参与庭前会议前,律师除了应当熟悉庭前会议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做充分的准备。笔者认为,辩护律师起码要做的工作有:

1.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充分阅卷,并对证据作深入的研究和梳理,找出疑点和辩点;

2.移送起诉后,再次到法院阅卷,防止证据遗漏或突击,拷贝同步录音录像,寻找、发现问题;

3.列出具体要在庭前会议要求解决的问题清单及事实理由。

 、律师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要解决的实务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都应通过庭前会议来集中解决,如申请重新鉴定、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证人保护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发挥这一制度的预期功能。但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争议并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通常无需召开庭前会议。

关于庭前会议适用范围问题,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不应排斥实体问题。在庭前会议既可整理证据及事实的争点,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也可以将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纳入庭前会议中一并解决,以便促进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结事了。总结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作为辩护人,笔者认为有下列问题需要解决的,辩护律师均可在庭前会议中提出:

(一)案件管辖有异议,但必须说明异议的理由。

(二)申请有关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

(三)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提供新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提出其在客观上无法收集而申请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材料。

(五)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必须说明理由,即鉴定或者勘验存在重大瑕疵。

(六)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于对方提出的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的名单是否有异议。

(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相关“线索”主要是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相关“材料”主要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材料。

(八)申请不公开审理,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

(九)进行证据展示。在前庭会议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十)申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调解,或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审理迟延,而申请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申请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主要针对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

(十二)庭审方案,即与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庭审时诉讼程序的具体进行步骤。

(十三)申请延期审理,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辩护人具体情况,可根据需要作出申请。

(十四)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根据笔者个人的经验和理解,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主要有:

1.瑕疵证据的问题。对于瑕疵证据,是让侦查机关补正还是说明,辩护律师尽可能在庭前会议提出,要求解决。

2.被告人服饰、戒具问题。虽然现有法律规定被告人可着穿自己的服装出庭受审,也有规定不必戴手扣和脚链,但实践中往往未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如能在庭前会议明确,对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取得家属的信任是有帮助的。

3.辩护席问题。特别是团伙案,基于法庭的设置,往往存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几十个辩护律师位置的空间比几个公诉人位置的空间还小的情况,有时辩护律师连一张凳子还要在开庭时争取,更不要说有个放卷宗或电脑的地方。如辩护律师能在庭前会议提出,法庭将会作预案,这样才能保障辩护人的辩护基础条件。

4.法庭裁定问题。这个问题看似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什么情况下该由合议庭作出裁定,最好能在庭前有个共识。

5.穿律师袍问题。由于是否穿律师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要求,作为辩护律师,同样必须在庭前或庭前会议中要求法庭给予明确,免得产生尴尬和不必要的冲突。

6.律师发言抗议示意的问题。这也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发问,甚至质证、发表辩护词中,公诉人可任意打断律师的发言,而对于公诉人的发问,律师是否同样予以抗议,先让合议庭给个平等的规则,争取该有的权益,免得让自己惹上防碍法庭秩序之名。

7.法警维持秩序问题。在个别案中,法警对于秩序的维护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践踏,如果能在庭前会议中提醒法庭注意和合理安排,咱们何乐而不为。

8.查看或播放庭审录音录像问题。对于重大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法律有要求审讯时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开庭的时间非常宝贵,在庭审时未能播放或未能完全同步播放录音录像,那么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必须就此提出看法,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与审讯笔录不符的,有必要当庭播放。

9.庭审休息、请假问题。这主要针对开庭时间长、案件被告人众多的情况,让我们辩护人更有效率参与诉讼。

10.会见当事人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被告人已到法院待审,而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临时与被告人进行简单沟通的情况。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此向法庭提出。

11.庭审举证顺序、方式。提出这一问题,也是为了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辩护律师能悉知公诉人的举证顺序和方式,以便作相应的质证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公诉人提供一份举证纲要。

12.当事人家属旁听和与被告人见面谈话问题。被告人众多或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的家属往往有这方面的需要,如辩护律师在庭前能为其争取相应的便利,对家属理解和配合律师工作有非常大的作用。

13.一事不二罚问题。有些指控的犯罪行为,之前已经作了行政处分或本就不应当作为刑事处罚的,如能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排除在外,对庭审和辩护将起到减轻负担的作用。

14.争议焦点归纳问题或定性问题。如能在庭前,控辩双方就焦点问题进行归纳,也是提高庭审效率的表现;如能在庭前就定性问题取得统一意见,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已经取得成效。

15.认罪认罚从宽问题。在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及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庭前会议制度被期待在程序繁简分流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辩护律师如果能从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充分判断,且与当事人及家属作了充分沟通,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如在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未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在审判之前能达成共识,那么何必要到庭审时作无谓的辩护。

16.自动认缴罚金问题。众所周知,很多法院对于当事人能在判决之前先认缴罚金,往往是会考虑从轻判决,作为辩护人如果能在庭前会议完成此工作,何乐而不为。

17.退赃问题。是否能退赃,往往也是量刑考虑的情节,但当事人受困于被羁押,无法提前退赃,必须靠家属来解决。如果辩护律师事前已经做好沟通,对于退赃在庭前落实,往往能起到不错的效果。

18.申请见证人或侦查经办人员出庭问题。对于重要的证人证言,或者怀疑侦查人员取证存在问题,虽然可以书面作出出庭申请,但效果不理想。这时就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让合议庭作出明确的答复,这样的成功率更大。

19.自首或立功检举问题。提出这样的问题,往往是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或立功表现未予以认定。若能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提出,可以让公诉人该补正侦查的进行补正,合议庭该认真审查的,在庭审时有目的地审查。

20.敏感性问题。这主要是针对新闻有报道、社会有舆论、影响性大或涉及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案件,什么信息能披露、公开,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提前把握好,也是保护自己的方法。

 

总之,一切有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益和条件及家属便利的程序性事宜,或在庭审没有时间提出解决的问题,律师必须具备扩散性思维,尽量在庭前会议予以提出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制作《证据展示清单》和《有异议证据清单》。

庭前会议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正式司法活动,庭前会议记录记载达成合意的内容,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无合理理由,不应在庭审中随意推翻。除非庭审过程中一方确实有合理理由能够证明,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内容确实与事实或法律不符,或者发现新证据与新事实,才允许推翻合意,并以庭审中重新认定的内容为准。否则,将导致庭前会议难以充分发挥预期功能。对于那些达不成共识的事项,当然就需要延伸到庭审阶段解决。

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庭前会议制度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仅是雏形。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有助于律师进行审前辩护,同时也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前提。相信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和律师积极地参与,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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