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瑕疵证据的问题。对于瑕疵证据,是让侦查机关补正还是说明,辩护律师尽可能在庭前会议提出,要求解决。
2.被告人服饰、戒具问题。虽然现有法律规定被告人可着穿自己的服装出庭受审,也有规定不必戴手扣和脚链,但实践中往往未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如能在庭前会议明确,对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取得家属的信任是有帮助的。
3.辩护席问题。特别是团伙案,基于法庭的设置,往往存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几十个辩护律师位置的空间比几个公诉人位置的空间还小的情况,有时辩护律师连一张凳子还要在开庭时争取,更不要说有个放卷宗或电脑的地方。如辩护律师能在庭前会议提出,法庭将会作预案,这样才能保障辩护人的辩护基础条件。
4.法庭裁定问题。这个问题看似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什么情况下该由合议庭作出裁定,最好能在庭前有个共识。
5.穿律师袍问题。由于是否穿律师袍,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要求,作为辩护律师,同样必须在庭前或庭前会议中要求法庭给予明确,免得产生尴尬和不必要的冲突。
6.律师发言抗议示意的问题。这也是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发问,甚至质证、发表辩护词中,公诉人可任意打断律师的发言,而对于公诉人的发问,律师是否同样予以抗议,先让合议庭给个平等的规则,争取该有的权益,免得让自己惹上防碍法庭秩序之名。
7.法警维持秩序问题。在个别案中,法警对于秩序的维护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践踏,如果能在庭前会议中提醒法庭注意和合理安排,咱们何乐而不为。
8.查看或播放庭审录音录像问题。对于重大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法律有要求审讯时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开庭的时间非常宝贵,在庭审时未能播放或未能完全同步播放录音录像,那么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必须就此提出看法,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与审讯笔录不符的,有必要当庭播放。
9.庭审休息、请假问题。这主要针对开庭时间长、案件被告人众多的情况,让我们辩护人更有效率参与诉讼。
10.会见当事人的问题。主要存在于被告人已到法院待审,而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临时与被告人进行简单沟通的情况。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此向法庭提出。
11.庭审举证顺序、方式。提出这一问题,也是为了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同时也是为了辩护律师能悉知公诉人的举证顺序和方式,以便作相应的质证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公诉人提供一份举证纲要。
12.当事人家属旁听和与被告人见面谈话问题。被告人众多或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的家属往往有这方面的需要,如辩护律师在庭前能为其争取相应的便利,对家属理解和配合律师工作有非常大的作用。
13.一事不二罚问题。有些指控的犯罪行为,之前已经作了行政处分或本就不应当作为刑事处罚的,如能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并排除在外,对庭审和辩护将起到减轻负担的作用。
14.争议焦点归纳问题或定性问题。如能在庭前,控辩双方就焦点问题进行归纳,也是提高庭审效率的表现;如能在庭前就定性问题取得统一意见,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已经取得成效。
15.认罪认罚从宽问题。在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及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庭前会议制度被期待在程序繁简分流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辩护律师如果能从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充分判断,且与当事人及家属作了充分沟通,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如在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未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在审判之前能达成共识,那么何必要到庭审时作无谓的辩护。
16.自动认缴罚金问题。众所周知,很多法院对于当事人能在判决之前先认缴罚金,往往是会考虑从轻判决,作为辩护人如果能在庭前会议完成此工作,何乐而不为。
17.退赃问题。是否能退赃,往往也是量刑考虑的情节,但当事人受困于被羁押,无法提前退赃,必须靠家属来解决。如果辩护律师事前已经做好沟通,对于退赃在庭前落实,往往能起到不错的效果。
18.申请见证人或侦查经办人员出庭问题。对于重要的证人证言,或者怀疑侦查人员取证存在问题,虽然可以书面作出出庭申请,但效果不理想。这时就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明确提出,让合议庭作出明确的答复,这样的成功率更大。
19.自首或立功检举问题。提出这样的问题,往往是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或立功表现未予以认定。若能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提出,可以让公诉人该补正侦查的进行补正,合议庭该认真审查的,在庭审时有目的地审查。
20.敏感性问题。这主要是针对新闻有报道、社会有舆论、影响性大或涉及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案件,什么信息能披露、公开,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提前把握好,也是保护自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