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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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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关键问题 更新时间:2019/3/12 9:45:11

 01
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本罪必须以“明知”系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前提。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从证据角度讲,“知道”是被告人在供述时明确承认知道的情形。“应当知道”是被告人不承认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明知,

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结合外在表现综合判断,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即可认定“明知”。

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推定的方式认定本罪的明知。*院、*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

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购买机动车的。”


 02
本罪的认定是否以上游犯罪审判为前提?

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与本罪认定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该解释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即认定本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一原则包含两层意见:*,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犯罪的程度;第二,对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查证属实的,同样可以认定本罪。

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如何把握?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是指上游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不要求必须是已经由刑事判决确定的犯罪,无论上游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归案、是否被判处刑罚,均不影响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本罪侵

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正常追诉,即由于存在掩饰、隐瞒行为,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追诉上游犯罪,因此从立法意图来看,并不要求上游犯罪经过司法审判,只要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

就可以认定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即使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例如,不满16周岁的张某盗窃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王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张某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

任并不能否认其盗窃行为的违法性,王某收购该摩托车的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构成本罪。


 03
事前通谋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不构成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是事后的帮助行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是指既遂犯罪。事前与盗窃、抢劫等犯罪分子通谋,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掩饰、隐瞒行为就成了共同

犯罪的组成部分。*法、*检《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如何认定事前通谋?

首先,从客观上分析判断,其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还是上游犯罪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如果掩饰、隐瞒行为是在事先、事中就对上游犯罪起到参与、配合、协助的作用,就可以认定其掩饰、隐

瞒的故意产生于上游犯罪实施前或实施中。如果其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才介入,需要结合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事先通谋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从主观上分析判断,一看其是否明知上游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二看其明知上游犯罪的时间。如果上游犯罪既遂后才知道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通谋,如果事先知道上游犯罪,且客

观上予以掩饰、隐瞒可以认定与上游犯罪人有通谋。


 04
本罪与洗钱罪如何区分?

两者同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赃物犯罪范畴,性质上同为事后帮助犯,法条在行为方式上的列举上也都使用了“掩饰、隐瞒”的字眼。在国际刑法中洗钱罪的概念就包含了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的集合。

我国刑法通过限定上游犯罪的种类和犯罪手段,将本罪与洗钱罪进行区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

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其区别在于:

*,两罪的主要区分点在于犯罪的对象,也即上游犯罪的性质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

犯罪,而本罪的上游犯罪则是除此之外的所有犯罪。但以上区分并不绝对,上游犯罪的性质并非区分二者的*标准,还要看行为方式。

第二,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洗钱罪位列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本罪位列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

活动。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从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对某些特定的通常可能有巨大犯罪所得的严重犯罪而为洗钱的行为,作出的特别规定。

第三,两罪行为方式有所差异。洗钱罪的侧重点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把“赃钱洗白”,披上合法外衣;而本罪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其他情况。例如黄某贪污,其妻子姜某将赃款藏匿在某处

别墅中,虽然上游犯罪属于洗钱罪的七种之一,但行为的实质在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本身,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故对姜某仍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

非洗钱罪。

 05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自用的是否构成犯罪?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务价值刚达到本解释*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归结为两点:

1、行为人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在本质上仍然是犯罪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恢复性措施到位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或酌情从宽处理。

2、为自用收购不以犯罪论处,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自用”,即是为了生活使用而购买。购买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不能认定为自用,自用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生活

所用。(2)所购买赃物的价值刚达到3000至10000元的数额。所谓“刚达到”是指超过不多,比例应控制在50%以下。(3)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


 06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否有优待?

《解释》第二条*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二)为近亲属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该规定体现了我国传统中的“亲亲相隐”的精神。维护亲情关系能够促进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加以特殊考虑。

但任何事情都是有限制的,对近亲属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属于一般情节,如果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的,不适用免于刑事处罚。2、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

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和退赃、退赔必须同时具备。

何谓近亲属?除了刑诉法*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属于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其他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堂兄

弟姐妹除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外,不属于“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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