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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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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捕诉合一背景下 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与战挑 更新时间:2019/3/7 9:59:37

对刑事辩护的积极影响
1.压缩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众所周知,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在“捕诉合一”后,办案期限将大大缩减,不捕不诉案件尽快放人使嫌疑人免受看守所羁押之苦,免受不白之冤。即使批准逮捕的案件,压缩起诉时间后会尽快给出结论也省去

很多担忧之苦!
2.倒逼办案人慎捕,慎诉,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同一案件,由同一检察官进行批捕和起诉,在批捕阶段办案人往往就会考虑起诉证据情况,以往很多案件的证据都是在捕后才由侦查机关收集上来,很多重大案件都是“附条件”逮捕,但是“捕诉合一”后,批捕时

冒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办案责任终身制的情况下检察官为规避自身风险存疑不捕案件将会增加。

对刑事辩护的消极影响
1.不起诉决定将减少。
在原来的“捕诉分立”的情况下,有些案件虽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对于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检字仍然要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书》,侦查机关由于受案多人少的压力,案件批准逮捕后就万事大吉,怠于继

续侦查。使许多案件的证据由于没有及时收集而最终变成瑕疵案件,给辩护人留下了辩护空间。到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了办案人,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是看不到批捕阶段检察官意见的,造成“捕”“诉”阶段各自为

战的情况。“捕诉合一”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是之前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捕后跟踪将被强化,案件质量将大大提高。前期的逮捕决定会给其产生无形的压力,迫使其作出起诉决定,其直接结果就是检察机关作

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将大大减少。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捕诉合一”将大大压缩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
2. 辩护难度大大增加。
“捕诉合一”后将很大程度影响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辩护效果。在“捕诉分离”时,辩护律师可以分别在批捕、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提出辩护意见,而在“捕诉合一”之下,这两种辩护虽然仍可进行,但考虑批捕

与起诉的检察官为同一人,作出批捕决定的同一检察官将更加倾向于作出起诉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案件非常少,这是由于多年的“打击犯罪”的惯性思维导致的,也是由于检察系统内部管理

机制的原因,公诉人想作出不起诉决定,首先得拿出很有说服力的审查报告,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来说服大多数检察官,当然,检察官联席会议不是决策机构,只能提供智力支持,为了保险起见,还要向检察委员会

汇报,这是检察院最高决策机构,但是检委会的委员和领导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站位和社会影响。所以对于检察官来说作不起诉决定是个费力不讨好的事。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刑辩律师还以

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来说服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官,很多时候是无济于事。与此同时,在面临同样的错案风险的情况下,公诉人对起诉环节的证据审查比以往还要严格。

刑事辩护律师的应对策略
若审查逮捕权与审查起诉权掌握在同一检察官手中,将导致审查逮捕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辩护在实质上变成一次辩护,对辩护律师的工作也将造成较大影响,对此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也应当有所转变。
1.刑事辩护重心要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
如前文所述,“捕诉合一”后,为了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在审查起诉阶段带来的证据不足风险,办案检察官会在审查逮捕阶段做足功夫。审查逮捕阶段将成为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审查逮捕阶段的“黄金救援期”

地位更加巩固。由于起诉标准高于批捕标准,捕诉合一对二者绑架的结果是提高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标准。很多办案人会不自觉的用起诉的思维方式和证据标准来办理审查逮捕阶段案件。存疑不捕案件数量将有所

增加,同一检察官作出了批捕的决定,他将更倾向于作出起诉决定,而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有所降低,所以律师在批捕阶段则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2.“精细化”、“团队化”辩护将成为刑事辩护的必由之路。
何为精细化?笔者认为首先对涉嫌罪名在实体法进行深入研究,对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内部文件了然于胸。对于相关典型案例要收集细化,做到信手捏来。其次要在程序法上对公检察法机关的各阶段办案流程及内

部规定要熟知。再次,辩手律师要在办案流程及法律文书制作 上要精细化、规范化。让刑事辩护工作的每一步都尽可能完美呈现并取得良好效果,最终确保当事人获得无罪或罪轻的刑事处罚。根据司法改革的总体趋

势,法院、检察院都实行扁平化管理,将组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和刑检团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一个律师不可能各项业务都精通。即使专做刑事的律师也不可能刑法400多个罪名个个精通。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对“

类罪”的精细化研究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对当前“专业化”指控的科学思路,单枪匹马的作战思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难以应对专业“刑事检察团”攻击,“团队化”亦是大要案刑事辩护律师发展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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