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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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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事辩护的核心方法 更新时间:2019/3/7 9:57:50

在刑事司法中,大众普遍将法庭辩论视为最能展现律师水平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律师,将主要的工作精力置于法庭辩论环节。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究竟应当如何在法庭辩论环节充分表达自身观点,

说服法官,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呢?在本文中,我们可以结合法庭辩论的基本特点,谈一谈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简单技巧。

一逻辑清晰
法庭辩论虽冠以“辩论”一词,然而严格来讲,法庭辩论实际上是根据既定事实、证据所进行的“论证”,论证是需要逻辑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最广泛的法律逻辑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毋庸置疑。

然而对这一逻辑方法的具体应用,我们需要保证我们所使用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均为相对确定的命题,如果我们使用一些存有疑问的命题,由此所进行法律论证,不可避免会伴随各种各样的疑问。

此时我们既无法有效地回应控方的公诉意见,更难以有效地说服法官。故此,在整体的逻辑论证中,采用适当的方法插入对细节的论证(外部证成),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是一种层层论证的过程,这样的论证要求先后有序,层层推进。如果部分论证环节出现问题,则很有可能出现整体论证逻辑的破坏,进而导致整个论证体系受到影响

。举例而言,某甲意欲购买毒品并出售获利,法庭辩论阶段通常需要,对“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进行逐层次的论证,如果在辩论过程中,辩论的内容反复的

在三项待证事实中跳跃,那么我们所进行的论证便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当法官无法理解我们论证的基本脉络时,让法官认可我们的辩护观点便很困难了。

二言语精炼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法官都会强调一件事——已经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过的意见无需再陈述。这种现象几乎成为了所有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一项惯例,究其背后的原因,是法官出于节省刑事诉讼的

时间成本、避免重复论述的需要,对于法庭辩论内容所进行的限制。于辩护律师而言,我们宜适当精练、完整的的表达我们的辩护观点,而无需在法庭上阅读我们事先所准备好了的完整辩护词版本。

实践中,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法庭辩论阶段中使用精炼的语言论述我们的辩护观点,并非是为了帮助法官节省时间或者照顾法官的情感。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庭的辩论是控辩审三方使用平直的语言(非书面语

)对案件事实的讨论,如果辩护律师使用长篇累牍的语言去论证一个观点时,冗长的语言十分容易模糊我们中心观点。如果没有事先交流,法官不易发现我们所意欲论证的核心内容。假如因我们的过度辩论造成了法

官的懈怠,那么我们的法庭辩论几乎没有任何效果。

要言不烦,语言是一种媒介,通过精炼的语言将我们真实的想法传递给法官,则语言的价值便已经实现。

三相对温和的态度
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针对案情所进行的集中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律师的职责是精准诠释自身的观点,并对公诉人员所持的反对观点,进行科学的回应。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无需对公诉人员声色俱厉

的“死磕”,对于那些经验老道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他们更愿意沉下心来,认真听取公人员的公诉意见。

当公诉人员遗漏了部分事实时,我们提出正确的补充(有些律师称此举为“立论”);当公诉人员的辩论意见出现纰漏时,我们提出合理的质疑(有些律师称此举为“破论”)。在“立”、“破”之间充分表达我们

的观点,则刑事辩护的目的便可以达到,辩护律师根本不需要“死磕”公诉人员。

公诉人员与法官一样,他们都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律师执业法律规范中,存在着对他们权利加以保护的规范。当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采用一种过激的方式与公诉人员进行对抗时

,则这种过激的行为方式容易被定性为“不规范的辩论行为”,甚至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一旦法官加以制止,律师的整体辩护方案必然受到影响。故而,律师表达辩护意见,宜采用相对温和的态度。

四不要寄希望于庭后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通常在庭审之后寄送辩护词。很多时候,法官也会以“开庭之后寄送详细的纸质版辩护词”为理由,在庭审过程中终止了法庭辩论。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以庭审为

中心,庭审笔录是法官做出刑事判决的重要依据。对比而言,记录在庭审笔录中的辩论意见,很多时候比庭后寄送的辩护词重要得多。

在笔者所经办的案件中,那些“并未出现在庭审笔录中,但存在于庭后辩护词”中辩护意见,十分容易被法官所忽视。故此刑事法庭辩论中,宜充分表达意见,而不宜将所有的法律意见放在庭后的辩护词之中。

综合而言,刑事辩护需要我们在庭审过程中,采用温和的态度、精炼的语言,逻辑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这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充分掌握这项技能,有助于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更为

有效的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但我们也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律师之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决定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我们只能用一种适当的方法辅助法官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实现这一目标,法庭辩论的技巧固然重要,但法庭之外我们所做的准备工作更为重要。所以,对于律师而言,刑事辩护不是法庭辩论中的炫技,而是在法庭之上、在法庭之外尽心尽责的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这

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律师所应当坚守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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