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这是一条法律原则,但这条法律原则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呢?
本人认为,这条法律原则的实现是靠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具体实现的。
根据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与民商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论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还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均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辩护律师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里,辩护律师的举证责任便是权利而非义务。但并不是说辩护律师可以不用举证。
如果公诉机关举证不能,被告人便不能被认定为有罪。
控方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何为充分确实,刑事诉讼法第5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刑辩律师的举证与质证,可以用战争中的总攻与狙击作类比。刑辩律师的质证即是全面总攻,刑辩律师的举证则是狙击,刑辩律师的举证可以视为刑辩律师质证的强有力补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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