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刑事和解有误区,认为和解只能在立案之前进行,一旦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就只能“走程序”不能和解了。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很多轻微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达成和解,仍然可以达到“私了”的效果。
这就是刑事和解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
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
被告人从宽处罚。
因此,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也可以作为调停人主持调解工作,以争取对双方有利的双赢结果,即受害人及时得到应有的、足额赔偿金;加害人尽快回归社会。
二、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和解虽好,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只有部分轻微故意犯罪即过失犯罪,能够适用该制度。适用范围在法律中明确划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犯罪。
三、不是所有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都可以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这里面是“可以”,而不是“应该”,也就是说,达成刑事和解不一定必然实现不起诉。有些人的误区是:一旦达成刑事和解就案结事了;还有一些人的误区是:一旦达成刑事和解到检察院就自动不起诉。这
些误区也往往使得当事人错过了申请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最佳时机,等被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才如梦初醒,追悔莫及。
是否需要起诉要由办案检察院作出决定。因此,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要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或申请,阐述事实理由并建议该案适用和解不起诉制度。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即便存在和解情节
,也只能作为从轻情节,而不能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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