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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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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事缺席审判详解 更新时间:2019/2/25 10:07:53

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作为第三章。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实际上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运行的,只是该程序只对逃匿境外的被追诉人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并

没有对其罪刑作出判定。这也给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带来阻碍。(国际公约文件一般均约定,引渡或追赃需有国内的确定判决)鉴于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

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问世,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犯没有到案而产生的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处置赃款赃物、无法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问题。一旦刑事缺席审判的判决生

效,在法律上就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
 
由于这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正确公正实施,立法机关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从范围来讲,适用案件包括三种,第一种情况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

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第二种情况是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第三种情况是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从本质上观察,后两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排除审判障碍的诉讼举措,即普通审

判程序在运行中遭遇到了客观障碍(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或被告人死亡),丧失了审判活动继续运行的必备要件——被追诉人(因为被追诉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为排除这种

审判障碍,只能选择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审判。因此,后两种情况的性质仍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系普通程序处置审判障碍的一种诉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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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程序上,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管辖,法律明确缺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是送达,由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国际条约

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启动开庭的时间节点,法律规定,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

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由于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形成刑事判决,辩方权利存在天然缺失。立法对辩护权予以格外关照极为重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

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即,缺席审判成为了一种新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即,近亲属获得了独立的上诉权。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另外,在缺席审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

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无论原判是否错误。
 
当然,检察机关对于缺席审判仍然具有法律监督的权能,对于缺席审判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论该错误是利于控方还是利于辩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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