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事拘留“黄金37天”如何阻止批捕 更新时间:2019/2/22 9:57:16

刑事案件当事人从被拘留到逮捕最长期限37天,如在37天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经过相应期限后,当事人就无罪了。

这就是黄金37天的由来,对当事人尤为珍贵,说黄金也不为过。这是对当事人最为重要的37天,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意味着不认可公安机关的有罪意见。批淮逮捕后若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将会被错案追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阶段是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岀被告人不够逮捕条件的最佳阶段。检察院审查逮捕也极为慎重,也会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污染环境罪案件由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呈报批捕时一般有下列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检定记录、样品流转记录、原始记录、辨认笔录录音录像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有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没有它公安部门是不能立案的。

在黄金37天里辩护律师不能消极等待。要积极争取不批捕条件,在37内要根据案情及时会见,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和当事人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黄金37天里有几个关键会见节点辩护律师要注意;


在当事人被拘留后24小时以内
在当事人被拘留后24小时以内,公安机关要进行讯问。辩护律师应及时去会见,跟踪案情进展、了解案情。


移送审查批捕前
在这个时间律师要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公安机关有没有给当事人看环保部门监测报告,询问当事人签收的材料和纸质文件,给当事人看的有关证据,每次询问的问题以了解侦查方向。具体案件中很多不会到37天最后一天办结。在讯问过程中有时办案人员也会透露一些案件进展信息,如案件快送检察院批捕了,你要有思想准备等,有时侦查机关也会给当事人报送逮捕通知书等。

辩护律师要根据掌握的案情事实与办案部门沟通提岀意见,向办案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不移送审查批捕而实现取保候审。在移送审查批捕前根据案情和事实提交《建议不予呈请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移送检察院批捕后
移送检察院批捕后,检察院有7天时间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辩护律师应及时会见,吿知当事人根据情况是否需要约见经办检察官。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向检察官提岀意见,提交《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案件需要约见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

那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是那些呢?

检察院具体审查逮捕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行审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