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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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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员工涉刑案件中的办案心得 更新时间:2019/1/23 8:49:42

“律师,我是通过正规网站投简历的,公司有营业执照啊,管理正规,我只是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啊……”

“律师,我只是打份工而已啊,老板让我这么干的,我们公司其他人都是这么做的,我们什么都不知道啊。”

“律师,我只是挂个名,老板没有告诉我这是犯法的事啊。”

“我已经辞职很久了,还有其他离职的同事,为什么只是抓我了?”
员工涉及刑事案件大概都有下面这些类似的场景或者情形:
场景一:拉客户投资金融理财产品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受过央视、腾讯等各种媒体的报道,有互联网咨询服务的营业执照。A看到后,便应聘该公司,成为公司旗下门店的经理或业务人员,拉来客户投资金融理财项目,自己按照业绩提成。后公司涉案,A也被刑拘,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场景二:协助公司制作假资料贷款

某公司是十年老企业,曾带动了当地的GDP。由于没有革新生产力,为了维持公司运转,伪造财物资料不断借旧还新。B是公司老总的助理,老板安排B传递资料、带资金方参观企业、跟资金方谈判。东窗事发,B以合同诈骗罪涉案。
场景三:按照老板指令制作假单据

某公司是进口贸易公司,在进口报关时改动、低报价格,并让报关组成员C制作单据、发票等报关材料。C知道资料里的单价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但仍然按照老板指示报送材料。后被海关查获,公司老板和报关组负责人C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

上述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均以“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理由抗辩,但法院最终基本上不会采信。因为犯罪构成不要求违法性认识。

所谓的违法性认识,就是指对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方面的认知,易言之,即“知其所以然”。但刑法中的犯罪,均不要求这一点,而只要求“知其然”,也即,知道行为是违法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必定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依托。所以法律的要求是:员工在求职过程具有审慎义务。你需要知道这家公司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合规。

对于普通人而言,获取信息这些信息的方式较为狭窄,主要依赖于媒体报道、名企、熟人推荐介绍等等,一般人不会去查全国企信网、天眼查,一般人在求职前也没法看到公司的营业执照,更甚者有可能这个公司伪造假的资质,即使再谨慎,也容易入坑。更不要提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人,根本难以分辨。

法律还要求,在工作时,一旦发现公司或者老板在做违法的事:要么举报,要么拒绝参与、立刻脱身。前者太过绝情,后者不够圆滑。员工在犹犹豫豫、难以决断时,等不到抽身便东窗事发,追悔莫及。问题在于,你怎么知道公司或者老板做的事是违法的呢?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公司是不具有像银行一样吸收存款资格的,普通人可能知道这一点,但是打着商品销售、或者借贷生息的幌子进行的非吸,一时难以分辨。

这个时候,要做的是岗位职责的判断。在入职时,明确自己的职位(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超出职责范围的事要仔细掂量,像分辨老板让你遛狗、看孩子这样不情愿的事情一样灵敏,毕竟被“炒鱿鱼”总比被吃牢饭好。

员工犯罪的案件中,很多员工辩称自己对公司做的事不明知,有的甚至是刻意回避。比如在一起走私案件中,当事人D作为公司报关部门的负责人,知道公司在报关过程中可能存在低报情况,于是刻意回避该问题。在具体的报关过程中,安排报关员直接与采购人员或老板核对报关的商品价格,每次采购部门或财务部门抄送的报关资料D都不打开阅读。入职公司2年期间,工作邮箱中上千封未读邮件。后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D也作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责任人员被刑事拘留。

刑法当中的“故意”并不是普通人理解的故意、有意,而是指“明知行为一定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仍然实施”,用大白话讲,就是“明知打人会伤害别人的身体还打”。有些犯罪的故意内容很明显,比如暴力犯罪(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毒品犯罪;有些犯罪的故意对象非常隐蔽,比如经济类犯罪。

具体到员工而言,涉及的大多数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员工与代表单位意志的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刑法不要求员工知道所有的犯罪行为,而只要求员工知道自己的不对,且实施的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帮助作用。这一点,在电信诈骗中体现尤为明显。在电信诈骗中,负责打电话、接电话、收钱、管钱的人不同,打电话的人只需要知道你在打电话时的内容是假的、不真实的,然后获得对方的信任,使对方交付钱财,就认为具有诈骗的故意,至于钱是不是你所在环节收取、收了多少,在所不问。

又比如,在走私案件中,报关员对于走私环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口贸易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实际成交价和报关价应当一致,报关员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理应知道这一点。如果在发现报关价低于实际成交价后,仍然配合报关,这就属于刑法上的“明知”。即使员工辩称不知,而法院仍然通过员工的入职年限、职位高低等具体情况,直接推断员工对犯罪行为“应当明知”。

当然,员工涉案的情况中,如果员工只是消极的、机械的执行公司或者单位的指令,依法认定从犯的可能性极高。而在认定从犯的前提下,作为辩护人不能满足于粗放的“大要点式”辩护,仍然可以从当事人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上进行详细分析,追求更加有效的辩护效果。

比如在上面提到的场景三中,员工C确实制作了虚假的报关材料,但是通过深入了解发现,报关公司实际上并未采用员工C制作材料中的交易价格,而是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调整后进行了报关。追求低报价格少交关税,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C,又或者报关公司都是明知,也是积极追求的。但是作为员工C来说,无论他报什么价格给报关公司,报关公司都是不采信的。员工C在本案中的作用是非常微小的,对偷逃税额没有实质影响。在案件办理中,辩护人应该详细论述作为从犯身份的C,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非常小,让法官对员工C的认识更加立体和清晰,而不仅仅是在众多从犯中模糊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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