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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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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敲诈勒索罪相关20项裁判观点集成 更新时间:2019/1/22 16:47:56 1、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观点来源:(2016)冀0826刑初51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占兴国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购买了电话卡及他人的信息资料等作案工具,冒充黑社会人员利用手机给天津市的一名受害人打电话,称该名被害人得罪人了,有人雇其要报复该名受害人,并威胁该名受害人欲解决此事得给占兴国一些钱才能了结此事。该名受害人害怕后遂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ATM机向占兴国为其提供的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占兴国将此款取出。被告人占兴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多次”敲诈勒索的,不论敲诈勒索的数额大小,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来源:(2016)皖1102刑初79号
裁判规则: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等人利用足浴店老板害怕被举报及被敲诈后不愿报警的心理,在滁州市市区范围七次敲诈勒索足浴店老板财物共计100元。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3、行为人作出索要财物的行为后,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观点来源:(2016)浙0302刑初33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林某利用短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蒋某索要人民币十万元,时间持续多天,已处敲诈勒索犯罪的实施阶段而非预备阶段;同时,被告人林某并非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怜悯被害人等原因而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因为被害人蒋某一直未将钱款汇过来,导致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
 
4、敲诈勒索他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的,系犯罪未遂
观点来源:(2016)鲁0724刑初68号
裁判规则:2015年4月份,被告人相某把从被害人刘某甲之夫刘某乙手机上下载的刘某甲穿着情趣内衣的照片,通过手机QQ发送给刘某甲,并以把照片发到活跃的QQ群相要挟,向刘某甲索要现金15000元。后因刘某甲报案,被告人相某未得逞。被告人相某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行为人意图敲诈的款项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全部得逞的,系犯罪未遂。
观点来源:(2015)一中刑再终字第03296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朱红宇伙同张全红于2011年7月,因与北京商银信商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中存在经济纠纷,在索取经济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以商银信公司在营销购物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为由,向商银信公司索要人民币30余万元。2011年7月22日,商银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通过网上银行向张全红个人账户中汇款人民币3万元(赃款未收缴)。本案中朱红宇伙同他人意图敲诈钱款30余万元,实际索取到3万元,其意图敲诈的钱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全部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刑处罚。
 
6、事后将财物归还给被害人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观点来源:(2016)浙0702刑初40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范某、林晓峰纠集了范少彬等人来到许某经营的棋牌室,以将棋牌室的桌子翻掉,或报警举报棋牌室赌博让棋牌室关门等方式要挟,强行要求许某答应分空股给范某、林晓峰。许某被迫与范某等人达成妥协,给范某等人12条硬壳中华香烟。2015年5月7日,范某听说许某要去报案,遂通过中间人联系把12条硬壳中华香烟归还了许某。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7、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人需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
观点来源:(2016)桂0981刑初113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钟某甲伙同钟付军、钟露福经商量决定敲诈后,便指使他人在北流市六麻镇六美村鸡六坳至高山寨路段挖坑,以此阻止被害人张某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之后,钟某甲打电话给张某索取该路段的通行费,张某见上述路段已被人挖坑,运输木材的车辆无法通过,被迫在北流市北流镇甘村老马火锅店中支付人民币17100元给钟付军。被告人钟某甲及其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
 
8、以借钱为由索要钱财的,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手段行为、还款意愿等多重因素,区别于正常的借贷关系
观点来源:(2016)鄂0114刑初9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龚某某及涂某、朱某某商议以借钱为由找陈某索要钱财。随后,被告人龚某某一伙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新星酒楼工地,将陈某叫上车,朱某某向陈某索钱未果,即用拳头击打陈某面部,同时以语言相威胁,将陈某带至蔡甸区张湾街上独山村入口处时,涂某下车离开。被告人龚某某及朱某某要挟陈某向新星酒楼老板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交给了朱某某。龚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与同伙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有殴打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
 
9、采用打巴掌、言语威胁等轻度暴力的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威胁内容与取财时间都不相同
观点来源:(2016)浙0109刑初26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周某因在被害人朱某的店里更换奥迪Q7汽车钥匙外壳后发生故障,于2015年10月4日下午到店里修理,要求被害人朱某排除故障。因被害人朱某一时无法排除故障并修复,被告人周某遂纠集被告人曹某,并通过被告人曹某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以被害人朱某将其车钥匙修坏为由,采用打巴掌、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朱某赔偿20000元,并强迫被害人朱某写下“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周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
 
10、盗窃车牌后对车主进行敲诈的,因二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一般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观点来源:(2016)鲁0811刑初127号
裁判规则:2015年9月27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谢某先后19次盗窃他人车牌,并以此向车主索要财物共计3550元。被告人谢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11、“碰瓷”型的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而定,但其既未遂形态受被害人的认识内容、认识程度等其他因素影响
观点来源:(2016)豫1122刑初53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五人经预谋后,以制造假车祸现场的方式企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郭某某驾车将刘某某驾驶的货车往事先伪装在路边骑自行车的李某甲身边逼靠,后李某甲假装被该货车碰住,故意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制造假车祸现场,然后薛某趁机在前方将该货车拦停,让货车司机刘某某带李某甲去看病。随后,郭某某、巩某某赶来,以要求刘某某拿出3000元来为李某甲看病,否则等李某甲的家人赶来,就走不了了相要挟,被害人刘某某恐于遭受更大损失,遂交出3000元后离开现场。本案中,刘某某对被告人的“碰瓷”行为有所认识,为恐遭受更大损失而交付财物,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12、被告人用以威胁的内容系被害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
观点来源:(2016)沪0117刑初42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给绳某某拨打电话,以举报绳某某在其运输的钢材上动手脚为由向其索要钱款,要求其将钱款汇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绳某某为避免流言影响其生意进度,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向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汇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的事实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13、敲诈勒索他人写下欠条且未实际交付财物的,犯罪金额以欠条所记载的数额计,但在量刑时应全面考虑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观点来源:(2016)浙0802刑初99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郑某因怀疑徐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以赔偿损失为名带领数人驾车将徐某带至衢州市航埠镇万川村至柴家村村道上实施殴打并逼迫徐某交钱。当日16时许,被害人徐某被迫誊抄了一份十万元借条,被告人郑某等人收到借条后驾车离开。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
 
14、行为人冒充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观点来源:(2016)沪0120刑初380号
裁判规则:2015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跟踪被害人陆某某至本区奉城镇兰博路、邮电路路口,以被害人陆某某嫖娼为由,冒充联防队员采用言语威胁等方法,从被害人陆某某处勒索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15、以自身利益遭受损失应获得赔偿为名索要财物的,应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是否属于过分索要财物及其所使用的索赔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价
观点来源:(2016)豫0526刑初174号
裁判规则:2015年10月9日晚,滑县移动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何某某、张某某在滑县焦虎乡邓庄村东地抢修滑县移动公司通讯线路,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以王某甲等人不听劝阻,趁夜晚进行线路抢修挖其家麦地并踩踏麦田为由,将施工人员所用的熔接机扣留,要求被害人王某甲、何某某、张某某等人赔偿10000元损失,否则不予返还扣留的熔接机。被害人因工期紧,需要使用熔接机,无奈被害人共同交付给王某某、祁某某夫妇人民币9000元,将熔接机换回。被告人王某某、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扣留他人仪器相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16、 公安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信息以敲诈勒索的,应当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2016)辽0211刑初9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告人邱某某商议后,由吕某甲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上及某市某业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上,查询女性与男性入住旅馆的情况等个人信息,然后将上述信息告知邱某某,邱某某负责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系,以掌握对方不雅视频等隐私信息为名敲诈钱财。通过上述方式于2015年4月9日向被害人于某某敲诈人民币5万元,于同年5月12日、13日向被害人刘某敲诈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均酌情从重处罚。
 
17、被害人过错不足以成为排除行为人敲诈勒索的理由
观点来源:(2016)浙0683刑初82号
裁判规则: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以其妻子龚某与王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借口,采用逼其下跪、殴打、威胁不让其过好日子、茶厂不让其开安稳等胁迫手段,先后多次从王某乙处勒索得人民币18万元和软中华二条。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过错,但不足以成为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向他人以种种借口索取钱财的理由;但是鉴于被害人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18、应视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及被害人支付财物所换取的对价,区别认定行为人收取的系“嫖资”还是敲诈勒索款项
观点来源:(2016)沪0107刑初208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孔某某在本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8851房间向被害人苏甲卖淫后,按事先约定打电话给己方“老大”(另处)并开启手机免提,“老大”在电话中对苏甲进行人身威胁,称苏需额外支付人民币3000元才可离开。被害人苏甲被迫交付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孔某某。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
 
19、因家庭琐事向近亲属索要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近亲属关系只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存在
观点来源:(2016)晋0726刑初6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刘某甲的大姨要润珍(刑拘在逃)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要迎年产生矛盾,刘某甲知情后,扬言要给要润珍做主。2015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周某、刘佳兴(刑拘在逃)等人在要润珍的带领下驾车至太谷县里美庄要迎年家中,刘某甲以要迎年曾殴打要润珍为由伙同周某、刘佳兴殴打要迎年,后刘某甲又以需要赔偿要润珍医药费为由向要迎年索要钱财,要迎年被迫给刘某甲8700元现金,并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敲诈勒索对象为近亲属,对几大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敲诈勒索过程中有殴打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2016)鄂0114刑初9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龚某某及涂某、朱某某商议以借钱为由找陈某索要钱财。随后,被告人龚某某一伙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新星酒楼工地,将陈某叫上车,朱某某向陈某索钱未果,即用拳头击打陈某面部,同时以语言相威胁,将陈某带至蔡甸区张湾街上独山村入口处时,涂某下车离开。被告人龚某某及朱某某要挟陈某向新星酒楼老板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交给了朱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与同伙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有殴打行为,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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