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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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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传销的刑事责任分析 更新时间:2019/1/4 1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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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传销,实际上是个舶来品。

最初进入我国的时候,一种商品的销售手段。传统的传销模式是“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

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

由于传销传入我国后就展现了对经济体系和信用系统的严重破坏性,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国务院明确的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

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

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遗憾的是,国务院的一纸禁令仍然没有挡住传销这个病毒的渗透和传播。而且就像病毒一样,传销出现各种变异变种的进阶版本,基本上突破了商品销售的局限,比如金融传销、网络电商传销、旅游传销、假慈善传

销、假工程传销等等。但是,不管如何变种变异,传销还是存在基本共性的:

第一,建立在精神控制基础上。

无论传销活动如何千变万化,也不论传销组织是否刚开始采取控制人身自由的不法行为,所有的传销活动都需要给参加人“上课”——培训洗脑。洗脑完成后,参加人才会自发的去发展“下线”。

第二,入门费是收入来源。

不管是要求购买商品,还是直接简单粗暴的要求付钱,要想参加传销组织,新人下线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入门费。而这个入门费就是新人的上线的收入来源。

第三,一定要“拉人头”。

由于传销参与人的收入来源是下线交纳的费用,所以新人想要发家致富,就一定要拉自己的下线入伙,正所谓“不拉人头没有钱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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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销活动病毒式的发展,光靠行政手段无法有效的扼制,我国开始了对传销活动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自此,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直到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

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细心的你是否发现,对比2001年最高院的批复和刑法修正案(七),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活动,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活动有个较大的区别,则是“骗取财物”。

那么是不是说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有“骗取财物”的情节?如果没有骗取财物情节的传销活动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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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对“骗取财物”有明确的规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

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我们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到:第一,“骗取财物”的对象是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也就是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对他们拉来的下线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第二,“骗取财物”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是典型的行为犯

。同时,这也说明“骗取财物”确实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传销活动不一定全部都存在“骗取财物”的情节。特别是传统的传销活动,只是通过传销形式来销售商品,虽然这些商品大部分都是假冒伪劣,但是组织领导这类传统传销活动的人,是以销售商

品为直接目的,并未实施司法解释中确定的“骗取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组织领导这类不具有“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这种经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

序,依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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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是非法经营罪,传销活动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毒瘤。作为大学生为什么最后会误入传销组织?根据调查,几乎每个传销组织都有大学生加入,有的传销组织中大学生竟然占到

80%。小说家慕容雪村曾卧底传销组织23天,深刻体验了一回聪明人如何被洗脑洗成了偏执者,并写了一本书《中国,少了一味药》。

“这是一条让你很想上的船,它会给你梦想,给你光环,给你奋斗的幻觉,给你成就感,甚至给你家的温暖;但这也是一条上了便很难下的船:执念、欲望、面子、利益捆绑,以及没有面对现实的勇气。”

正如慕容雪村书中所说,我们的社会少了 一味药,这味药叫“常识”。这个常识就是不付出努力就没有成功,交2000块也不会有每月坐收二十万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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