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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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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浅析单位犯罪之自首认定 更新时间:2018/1/15 10:08:05

问题

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能否成立自首?被告人为多人,且前后到案,如何认定自首?


理论探析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自首是最重要的量刑情节之一,是公诉人、法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关注的事实之一,一旦被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刑罚会大大减轻,甚至免除。当前,不论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鲜有研究。本文拟从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谈起,对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做浅显分析,以期明晰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被告人自首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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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有如下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其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犯罪主观方面的多样性。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对此,在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单位犯罪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但也存在少数的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3、单位犯罪的法定性。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4、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大多数单位犯罪往往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也有个别的单位犯罪,虽然不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但往往也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单位内部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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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自首的认定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这是关于单位可以构成自首的第一个正式司法解释,此后还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的,因此,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如果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仅仅成立个人自首,不能成立单位自首。根据单位犯罪的决策者不同,认定单位自首的条件也有所区别。


1、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犯罪以后,只有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才能代表单位的自首意志,如果单位内部在自首问题上不同意见,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认定。单位决定自首之后,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或单位集体决定委派本单位其他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如果不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自首,而是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个人决定自动投案,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犯罪是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实施的。犯罪以后,只有该负责人员决定以单位名义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才能够认定为单位自首。此时,该负责人的自首行为,既代表了单位意志,也代表了其个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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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犯罪中,被告人自首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单位犯罪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首的认定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单位自首的效果可及于个人但须以个人如实交代其掌握的罪行为条件,个人自首的成立不以单位自首为条件但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1、被告单位成立自首的情况下,被告人自首的认定。若单位犯罪、单位自首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参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认同单位的自首意志,随时配合相关办案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单位犯罪的事实,均可认定为自首。若单位犯罪、单位自首是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的,该负责人认定为自首,但其自首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犯罪所有参与者的意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2、被告单位不成立自首的情况下,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参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认定为自首。


3、多名被告人的自首的认定。参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虽有多人,但只要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单位犯罪的多名被告人,只要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均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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