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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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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 更新时间:2018/12/28 9:57:10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欺诈是指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如下:一方当事人隐瞒真相或虚假陈述——当事人陷于认识错

误——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系普通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系合同诈骗罪。其他诈骗犯罪类型,如金融诈骗罪中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

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些特殊诈骗法条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主要是诈骗对象、手段存在区别,构成要件的抽象性而言,

如出一辙。其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从构成要件来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有一定的共性,也存在不同。两者适用的实体法不同,适用的诉讼法也存在不同。权利人受到欺诈或欺骗后,采用哪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最基本与最现实的问题,于是

区别两者的文章近几年随处可以见,但是大量的文章并没有厘清这两个概念。错误区分两种不同的行为,势必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罪犯;要么将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错误地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标准之学说与批判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之学说
1.“非法占有目的”要件说

有很多人认为,民事欺诈在故意的内容上面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之不同的是,刑事诈骗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目前被认为区别民事欺诈

与刑事诈骗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学说,此观点不仅被很多实务界所认同,甚至有些学术文章中也能看到。

比如浙江高院虞伟华法官文章《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他就认为“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交易无对价或对价低说

还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区分两者之关键。

陈兴良教授在《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一文中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分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区分两者之关键 。

也有人说,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

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

3.欺诈行为与交付财产因果关系直接说

有观点认为民事合同欺诈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故行为人可以通过作为或不作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其实质是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手段谋取本不应得的利益,通常行为人会积极的履行合同。刑事

诈骗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行为人必须通过作为的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观点简言之,就是认为民事欺诈是可以直接故意,也可以间接故意,而刑事诈骗,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诈骗行为。

4.欺诈行为要害说

有人认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会考虑的参照因素而非直接目的,说明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只是为了增加被

害人的信任或者削减被害人的担忧,并没有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这就属于民事欺诈。

相反,如果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

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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