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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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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套路贷常见骗局 更新时间:2018/12/23 16:04:50

一、“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的行为模式

1.车贷模式

车贷模式是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模式,犯罪嫌疑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诱骗被害人到小贷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从小贷公司进行小额信贷。在宣传上往往号称“速审速贷”、“无需抵押”、“方便

快捷”等,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引诱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小贷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等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车辆质押协议》、《车辆处置委托书》等法律文

书。随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出动人员强行扣押被害人车辆或者使用被害人存放于公司的备用钥匙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随后向被害人索取高额拖车费、停车费、违约金的款项,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被害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车辆出售,获取非法利益。
 
2.房贷模式

房贷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专挑有房产的对象下手,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同时带被害人去公证处,将房屋的出租、管理及查档权授权给贷款方,以便为今后和被害人打官司提供合法依据。借款时,以过流水的名义向被害人账户汇入高额资金,再以“保证金

”、“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以现金形式返还,被害人*终到手资金与流水资金天差地别。等到还款日,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违约为名,向借款人索要高额借款,如果被害人不还便向法院起诉。

3.裸贷模式

裸贷模式多以大学女生为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以无抵押分期还款形式向被害人进行借贷,待被害人还不出钱时,便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或者录制不雅视频,作为延长还款期限的条件,并承诺被害人上述裸照或者视

频只是担保被害人还钱之用,不会外传。在被害人答应上述要求拍摄裸照或视频之后,以在网上散布裸照、视频或者向被害人家属寄送相关裸照、视频等方式要挟被害人还款,并索取高额利息。

4.信用贷模式

所谓的信用贷模式,也就是无需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物,以借款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借贷模式。在“套路贷”案件中,这种模式更具有迷惑性,使被害人误以为可以轻松借到款项,从而放松警惕。但实际上,被害人

签订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款项与被害人实际到手的款项存在差别,犯罪嫌疑人以预扣利息、收纳手续费等名义扣除相关费用。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向被害人讨债,并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

,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层层垒高债务。

5.搭售模式

搭售模式实际上是信用贷模式的衍生方式,犯罪嫌疑人同样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在于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后,要求被害人高价购买商品,否则无法放款。被害人受蒙蔽后选择购买搭售商品,实际到手的借款

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差别较大,但*终仍须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还本付息。

除了上述几种“套路贷”模式之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套路贷”是“校园贷”,但是“校园贷”的行为方式基本可以由信用贷模式和裸贷模式所涵盖,所以不再作为一个单独的“套路贷”模式予以介绍。

二、“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行为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套路贷”,其行为模式可以总结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扣押被害人

物权登记证书及钥匙,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转单平账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超过债权债务范围的高额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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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骗性

“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首先是具有欺骗性,这不但体现在“套路贷”团伙通过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上当,从而进入其事先设置的圈套,同时体现在“套路贷”团伙还会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使被害人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出财产处分行为。

(1)虚假宣传

“套路贷”团伙往往通过宣称快速到账、无需抵押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到其“公司”进行借贷,并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在车贷模式中,所谓的无需抵押,实际上是变相的质押,通过在被害人车辆上按照GPS定

位系统,要求被害人将车辆行驶证和汽车备用钥匙存放于“公司”。同样,在房贷模式中,也是欺骗被害人无需抵押,实际上引诱被害人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或者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害人将房屋产权证留在“公司”。

在裸贷模式中,更是一开始制造了完全不需要抵押的假象,在被害人无法按期归还时,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以延长还款期限。

(2)骗取财物

“套路贷”团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银行走流水、搭售物品等方式,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欺骗被害人只需要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但*终的讨要债务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害人还本付息,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

2.强迫性

“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的强迫性体现在,事前强行要求被害人接受“霸王条款”,事后强行索取高额的不对等的各种费用。

(1)强行缔约

在签订不合理的借款合同时,以行业规矩为名,迫使被害人接受不合理条款。在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通过强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接受“公司”提出的借新还旧方案,从而转单平账,不断垒

高被害人借款金额。

(2)强索财物
在车贷模式中,肆意认定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名强行将被害人车辆扣走,向被害人索要拖车费、停车费、人工费、违约金等高额不法利益,被害人为索回车辆被迫缴纳上述高额费用。在裸贷模式中,

以拍摄的被害人的裸照或不雅视频为要挟,迫使被害人缴纳相关费用。

3.复杂性

“套路贷”这种非法放贷讨债活动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套路繁多,其次体现在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交叉,使司法机关在认定上出现困难。

(1)套路繁多

从“套路贷”的行为模式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套路贷”的复杂性,而且在不同的行为模式之中,又存在着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分工,形成利益链条,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通过紧密的配合,采用多种手段,从而达

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2)刑民交叉

“套路贷”*重要的复杂性体现在“套路贷”犯罪案件往往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刻意伪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的形式,一方面欺骗和引诱了被害人,另一方

面为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制造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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