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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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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可能构成的犯罪 更新时间:2018/12/23 16:03:24

“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办理的基本思路
对于“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一些基本的办案思路,以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参考:

1.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否认“套路贷”行为构成犯罪。“套路贷”之所以存在套路,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不停地设置陷阱让被害人上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蒙蔽司法机关。

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报案,不能一概地以民事纠纷为由而否认犯罪,而应查清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事实。

2.不要把着眼点放在“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上。“套路贷”等非法房贷讨债活动本身是披着“高利贷”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把着眼点放在二者的区别上,实际上会将司法人员的注意力从具体的犯罪构

成要件的判断上引开,造成主次不分,喧宾夺主。这与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关系是一样的道理,“民事欺诈完全包括了合同诈骗行为,二者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因此,重要的问

题并非二者之间的界限,而是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关系同样如此。

3.不能笼统对从事“套路贷”的公司的整体运作模式进行认定,而忽略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套路贷”的不同模式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犯罪,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套路贷”犯罪组织中的不同犯罪嫌疑

人也存在不同的行为表现,可能出现多种罪名,不能将所有行为一概认定为某一犯罪。应具体甄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

4.对于具体的犯罪认定,应紧紧把握住法益侵害和犯罪构成两个要点。对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不是围绕被害人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承诺书

”等文书来判断被害人是否属于“违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根据合同的内容来实施的。

这样的思路的核心在于要抛开民法与刑法的区分,不要人为的把一些行为统统归入民事纠纷,以该行为是民事纠纷为由而直接否定可能成立的犯罪。“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

所以,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

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可能构成的犯罪


在办理“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罪名的认定。“套路贷”等非法放贷讨债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名:

1.诈骗罪

以信用贷模式为例,“套路贷”团伙在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扣利息、收取手续费、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欺骗被害人只需要归还实际借到的金额即可。但最终的讨要

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合同上的借款金额为基础要求被害人还本付息,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还本付息,或者人民法院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虚假诉讼证据,形成错误的认识,将被害

人的合法财产判决到犯罪嫌疑人名下,均成立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注8】,其行为同时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与诈骗罪成立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强迫交易罪

以裸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持有被害人的裸照或者不雅视频,逼迫被害人继续签订借款合同,以实现转单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向被害人收取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犯

罪嫌疑人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等犯罪,但是其行为可能成立强迫交易罪。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拍摄裸照等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

3.敲诈勒索罪

以车贷模式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各种理由将被害人车辆拖走并扣押,提出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拖车费等要求被害人赎车否则就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属于采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应

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金额应以被害人被胁迫而交付的财物计算,而不应区分是归还的贷款,还是缴纳的拖车费等费用,因为被害人是基于其自身车辆被扣而赎车一并交付的款项,而不是正常的归还贷款。对于胁迫后被害人没

有交付财物的,应属于敲诈勒索未遂,数额以嫌疑人提出的数额计算。

4.抢劫罪

同样以车贷模式为例,对于被害人在场,而嫌疑人邀约多人,以人多势众的压力,而强行将被害人车开走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转移被害人车辆占有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应谨慎认定,对于被害人经拖车人员告知其违约并按照合同拖车后,被害人予以认可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在现场而被拖车的行为,应具体事实具体分析,围绕被害人

是否基于自愿而交付车辆,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来进行认定。

5.虚假诉讼罪

上文已经说明,犯罪嫌疑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获得所谓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成立虚假诉讼罪,同时,可能与诈骗罪等犯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6.盗窃罪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被害人不在场,而犯罪嫌疑人将车拖走的行为,可以考虑其是否涉嫌盗窃罪。因为对于侵财类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占有,而不是侵犯所有权,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承认

被害人对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害人与其协商支付拖车费、归还贷款等行为,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已排除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抢劫罪、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后续仍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应认为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不同法益,一方面侵犯了被害人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另外一方面又侵犯了被害人对其索取的拖车费、

违约金等资金的占有,属于数罪。

7.变卖车辆行为的认定

在车贷模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违背被害人意愿而将其车拖走的行为,因为其本身已构成抢劫罪或者盗窃罪,因此在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而将车辆变卖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的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不再进

行评价。

但是,对于被害人认可的拖车行为,因事后犯罪嫌疑人敲诈勒索未遂,进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变卖的行为,因被害人认可犯罪嫌疑人的拖车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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