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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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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15条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18/1/3 11:30:03

摘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总结了15条构成此罪的裁判规则。

  1、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的,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3、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执行机构在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应将是否送达执行裁定作为硬性标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只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都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时,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处罚单位本身。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应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等角度综合判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判决、裁定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定罪,但应当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5、行为人于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得到房屋转让款并用作他处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所得转让款用作他处,属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依法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6、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属于消极“拒不执行”。

  法院判令执行后,被执行人故意对行踪和居住地进行隐匿,且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消极“拒不执行”的情形。

  7、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应当采用只需被告人在客观上具有部分财产或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而应从手段的恶劣性、影响的深远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三方面综合判断。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8、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结合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综合进行判断。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不仅表现为行为人以特定之方式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还表现为对行为实施时间、特定处置对象和特定行为主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均是对行为程度进行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判断的重要标准和依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必须认真加以审查的内容。

  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应计入拒不执行金额中。

  进入执行程序是由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其义务而启动的,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案件受理费和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该义务主体承担。执行等费用的产生,是为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而派生的,实质上也就是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计入拒不执行的金额。

  10、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作为对相关民事判决书负有赔偿义务的特定主体,在赔偿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地皮转让后却未将价款用于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其行为属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1、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12、行为人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打骂办案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对张贴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工作人员谩骂,采取暴力行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3、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14、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法院可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方式达到执行目的。

  15、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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