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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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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8/1/3 10:29:45

聚众斗殴罪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单方参与人数超过三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

2)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超过十人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参与人数超过七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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