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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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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8/1/3 10:28:09

寻衅滋事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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