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解释”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13种情形,则既有行为犯也有结果犯。其中有的是针对环境的行为犯,如第2项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有的是针对环境本身的结果犯,如第3项规定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第4项规定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第6项规定的“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有的则是针对人类中心的法益的结果犯,如第8项规定的“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第9项规定的“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12项规定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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