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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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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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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更新时间:2017/12/19 14:47:45

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应该说,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自诉案件问题,早已不属新问题了。然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受理的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受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和实际部门,还存在许多误区。  有的认为,凡是自诉案件都应该找法院;有的认为,凡是被告人不清楚的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有的认为,自诉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任何差异;有的因管辖错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的甚至因错误立案侦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一些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管辖上产生错误,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应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不该立案的却立案侦查了,给人民群众进行刑事自诉活动造成诸多不便,甚至严重妨害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六机关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管辖、诉讼程序和当事人诉讼中的不同权利等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一、 何谓刑事自诉案件

  “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向司法机关控告以争辩是非曲直,也就是打官司。根据诉讼的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刑事案件刑事责任的轻重、调查难易的程度、诉讼举证的责任、案件起诉的方式等诉讼程序的不同,将刑事案件分为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凡是法律规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检察机关直接)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刑事案件,就是刑事公诉案件;由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己收集、提供证据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

    

    在我国,法律规定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负责侦查、起诉、审判。只有少数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并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直接立案进行审判;当事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俗称民不告官不究。这就是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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