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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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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被决定不起诉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8/10/24 9:48:51 不起诉决定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必然引起国家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作出批复,认定该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赔他字第31号: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意你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他字第8 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复的精神,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三、不起诉决定与确认
  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构成国家赔偿。在不构成犯罪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则构成国家赔偿。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认定,即是否属于确认法律文书。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以刑事诉讼法*百四十条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即在“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基础上作出,则该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认定,是确认法律文书,被羁押者有权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依法获得国家赔偿。这种情形下,不起诉决定是确认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
  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该不起诉决定不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确认,不能据此认定有关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这种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国家赔偿意义上的确认文书,被羁押者无权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获得国家赔偿。
  在不构成犯罪情形下,不起诉决定书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这就是两种不起诉决定书的根本差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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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
  不构成犯罪下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人可以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该不起诉决定书是被羁押人提起国家赔偿的基础,被羁押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会提出异议。
  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被羁押者不能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从而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并且,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被起诉,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言,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决定不服,应如何获得救济。对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改变原不起诉决定认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被羁押人可以此新的不起诉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获得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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