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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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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常见罪名 > 侵占罪
侵占罪 更新时间:2017/12/18 11:41:21

案情介绍

李某去某地旅游时入住了该县某酒店。后在旅游途中发现自己钱包不见了,回忆后才想起是自己遗忘在了房间的床头柜里,钱包里有现金20000元。当李某返回酒店取钱包时,发现该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李某找到打扫房间的服务员王某,王某拒绝承认捡到钱包。李某报警后,民警查看酒店监控视频时,发现李某离开后只有王某进入过该房间,经过审讯,王某最终才承认了是自己捡到了李某的钱包。

法律解析

在该案中,李某遗忘的钱包属于特定场所的财物,李某丧失对钱包的占有后,钱包便转化为酒店管理者占有,王某将钱包占为己有构成盗窃罪。王某认为自己侵占李某钱包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施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知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自认为秘密的手段去把他人占有下的东西偷过来。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如果有人捡到手机这样的贵重物品又不肯归还,那么捡拾者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最高可判两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索要报酬要合理,不能漫天要价,否则失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过大,就会变成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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