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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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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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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 更新时间:2017/12/18 11:38:31

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种类:

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罪名解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逃匿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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