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征出发,处分意识也是处分行为必不可少的要件。处分意识首先意味着被害人必须认识到财产移转的外在事实,此外,其还必须认识到这种财产移转与自己或者自己支配之下的他人财产相关的性质。只有当被害人认识到是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自己支配之下的他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才能认定其具有处分意识。相反,如果被害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财产移转的客观事实,就不能认为其进行了财产处分。当然,认识到财产移转并不要求被害人正确认识到接收财产方的身份,只需被害人认识到自己是将财产处分给他人即可
作为自我损害型犯罪,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还必须是被害人自己选择的结果,即被害人必须是“自愿”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当然,这里的自愿性并不要求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毫无意思瑕疵。只要被害人在知道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处分了财产,就应当认定其自愿进行了财产处分。尤其是当被害人对财产移转加以认可,也即当其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积极地肯定或者消极地容忍了财产移转的过程时,应当肯定处分行为的自愿性。至于被害人进行财产处分的具体动机,则非所问。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处分的自愿性并不意味着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压力或胁迫。当行为人所引起的错误认识虽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强制,但尚不足以使其丧失选择余地时,仍然应当认定存在着自愿的财产处分行为。司法实务中,经常有行为人对被害人谎称其家人病危需要抢救或被人绑架,让被害人尽快支付“抢救费”或“赎金”,也经常有行为人假冒被害人领导“命令”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虽然遭受了心理强制,但却仍然是在具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进行了财产处分,故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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