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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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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危险驾驶罪案件辩护归纳 更新时间:2018/10/15 14:26:34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醉酒驾驶”入刑。刑法及刑事处罚到哪里,律师亦到哪里,从而律师也参与此类案件较多。
尽管从表面上看,
1、危险(醉酒)驾驶犯罪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一般主要包括接报警记录、呼气酒精测试记录、抽血记录、行为人的驾驶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相关证人证言和案发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
2、法律规定明确,量刑幅度细致,加之诉讼程序快速(一般取保\认罪认罚\速裁),律师的辩护空间很小。

近期,重庆市公、检、法发布《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笔者以实务操作角度,理清此类轻罪刑案件关于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以供辩护参考,从而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并终贯穿于办案过程中。

一、实务辩护中实体证据有哪些?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三条“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诉讼证据的要求”,明确下列11种证据及内容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1.本人身份情况、前科情况;2.何时、何地与何人一起饮酒、饮酒的品种、数量、饮酒后精神状态;3.饮酒后是否叫代驾,代驾的具体情况;4.饮酒后休息时间长短、醉酒驾驶的动机、驾驶车类型、醉酒驾驶持续的时间、距离、驾驶速度、行驶路线(起点、目的地、经过的路段、是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等);5.是否载人(载人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食毒品;6.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7.被查获后至抽血时有无再次饮酒,被查获后酒精呼气测试检验、抽血送检情况及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8.归案经过(被查获过程、报警情况、对他人报警是否明知、得知有人报警后的行为、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主要包括与犯罪嫌疑人共同饮酒人员、搭乘人员、代驾人员、报案人、现场目击证人、医务人员等。

(三)被害人陈述,内容: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机动车驾驶人、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四)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内容:测试时间(是否及时)、被测试人的姓名、驾致证号、测试地点、测试数值、被测试人有无异议、是否签名捺印、是否两名民警执法。

(五)血液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内容:血液提取时间(是否及时)、地点、数量、血样的编号、是否使用非醇类消毒液、是否使用抗凝管存储、是否密封保管、相关人员(医务人员、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捺印确认。抽血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内容:送检时间(是否及时)、检材情况(是否密封、犯罪嫌疑人、医务人员、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送检血样编号是否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编号一致,送检血液是否达到规定数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鉴定结果、鉴定人员是否签名、鉴定机构是否盖章、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无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否批准、批准重新鉴定是否合法)、是否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

(七)车辆性能可能存在问题的,附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证明内容:车辆的各项能是否有效等。

(八)发生交通事故的,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病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内容:案发现场情况、是否违章、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

(九)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内容:驾驶车辆类型、车辆行驶状态、是否载人(载人数量)、是否具有营运的性质、是否运载危险物品、是否吸食毒品、事故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情况、有无抗拒执法、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机动车驾驶人等。

(十)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的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时的醉酒状态及配合执法表现情况,机动车的车型、号牌等基本特征和行驶的的路线距离;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现场采取的措施;有无自首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交通故的,应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十一)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行政违法前科、刑事犯罪前科、本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辨认现场笔录、相关行驶路段的监控录像等)。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准驾资格、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类型、车辆是否年检、车主(是否单位车辆、公务车辆、盗抢车辆)、车辆行驶轨迹、违法犯罪前科情况、本次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情况、案发地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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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辩护中程序证据有哪些审查标准和不起诉的情由?
《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第四条“关于证据的规范收集及审查判断问题”,进一步明确证据程序的重要性:

(一)侦查中收集证据程序。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取证规则收集证据,规范侦查行为,筑牢案件质量基础。

(二)强化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程序,明确以下内容:
1、血液提取程序是否规范,如是否使用含酒精棉签消毒等;
2、血液保管、检测是否规范,如是否使用AB管、重新鉴定时是否使用B管,检测时血液量是否与提取时一致等;
3、鉴定方法是否运用国家标准;
4、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如是否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是否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明确证据程序不合法,证据存疑疑罪从无原则。
规定以下情况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不能有效补正的,相关证据不子采信;构成非法证据的,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排除非法证据后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1、抽取血样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导致血样受污染的;
2、对于血样提取中见证、同步录音、录像或血样提取登记表制作等相关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血样来源存疑的;
3、对于提取血样后未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立即送检,或者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3日内送检,导致血样可能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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